又称五事。《入楞伽经》卷七所载,相、名、分别、正智、如如称为五法。在唯识学上,“五法三自性,八识二无我”,都是最重要的名词。此五者的意义是:一、相:相者事物的相状,森罗万有的有为法,皆是因缘所生法,此法于生起存在期间,各有其相。如人有人之相,畜有畜之相,以至于瓶、钵、象、马,亦各有其瓶、钵、象、马之相。有相即有名,相是安立名称言说的对象。《三无性论卷上称:“相者,谓诸法品类为名句味所依止。”亦即依据事物的相状,而安立各种不同的名称。二、名:名即事物的名称,是“谓即于相有所增语”,增语就是于相上安立名称,用来诠释其相。于此,名是能诠,相是所诠。即名是依事物的相状,安立山河房舍,象马牛羊的名称。《三无性论》卷上曰:“名者,即是诸法品类中名句味也。”三、分别:分别旧译曰妄想,即“三界行中所有心、心所”,也就是主观的心识作用,包括八识心王及五十一个相应心所在内。此主观的心识,对于事事物物,或分别其相,或分别其名,或分别名与相的关系,因名为分别。四、正智:正智也是一种能缘的认识作用,其所不同于分别者,分别是有漏的,有杂染的能缘作用;正智是无漏的,无分别的正知,它所缘的对象是如如。《三无性论》卷上曰:“由此智故,一切圣人能通达如如。”五、如如:如如即是正智证得的真如。真如是不能用语言文字表达的绝待真理,唯是修证所得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七二曰:“真如谓法无我所显,圣智所行,非一切言谈安足处事。” - 于凌波居士著
此为小乘俱舍宗对一切法的分类。俱舍宗认为:一切事象可分七十五种,归之为五大类,即:第一类,色法十一种:一、眼根,二、耳根,三、鼻根,四、舌根,五、身根,六、色境,七、声境、八、香境,九、味境,十、触境,十一、无表色。其中前五者能发识取境,故称五根;次五者为五根所缘之境界,故称五境;无表色系依身、口发动之善业与恶业,为生于身内的一种无形色法,乃感苦、乐果之业因,具防非止恶修防善止恶的功能。
第二类,心法一种:即依根而生,觉知外境的总作用,指六识心王。
第三类,心所有法四十六种,又分遍大地法、大善地法、大烦恼地法、大不善地法、小烦恼地法、不定地法六位。此四十六法皆随附于心法而起,故称心所有法。即:一、遍大地法十种:、受,领纳苦、乐、舍三境的作用。想,想像事物的作用。思,造作诸业的作用。触,对境的作用。欲,希求的作用。慧,拣择善恶法的作用。念,记忆不忘的作用。作意,令心、心所警觉对境的作用。胜解,明了事理的作用。三摩地,又作定,令心心所专注一境而不散的作用。此十法通于善、不善、无记一切心王而起,故称遍大地法。二、大善地法十种:信,令心、心所澄净的作用。不放逸,止恶行善的作用。轻安,使身心轻妙安稳的作用。行舍,令身心舍离杂执著诸法之念,而住于平等的作用,为行蕴所摄之舍。惭,于所造罪,生起羞恶之心。愧,于所造罪,生起廉耻之心。无贪,不贪著顺境的作用。无嗔,于逆境不起忿怒的作用。不害,不损恼他的作用。勤,精进修习诸善法的作用。此十法与一切之善心相应而起,故称大善地法。三、大烦恼地法六种:无明,以愚痴为性。放逸,于恶法放逸的作用。懈怠,于善法不勇悍的作用。不信,令心不澄净的作用。惛沈,令心沉重的作用。掉举,令心轻浮的作用。此六法常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,故称大烦恼地法。四、大不善地法二种:无惭,不自羞恶的作用。无愧,不顾廉耻的作用。此二法与一切之不善心相应,故称大不善地法。五、小烦恼地法十种:忿,令起怒相的作用。覆,隐藏己过的作用。悭,于财施、法施等,不能惠施的作用。嫉,妒忌的作用。恼,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的作用。害,损恼他人的作用。恨,于忿境结怨不舍的作用。谄,令心、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。诳,欺他不实的作用。憍,心贡高而傲他的作用。此十法唯为修道所断,仅与意识之无明相应,且其现行各别,而非十法俱起,故称为小烦恼地法。六、不定地法八种:寻,寻求事理的粗胜作用。伺,伺察事理的细性作用。睡眠,令心心所昏昧的作用。恶作,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的作用。贪,贪爱顺境的作用。嗔,于逆境嗔恚的作用。慢,使心高举而凌他的作用。疑,使于谛理犹豫不决之作用。此八法不入前五位,广通善、恶、无记三性,故称不定地法。
第四类,心不相应行法十四种:一、得,令得诸法于身的实法。二、非得,令诸法离身的实法。三、众同分,各随其趣,而使得同一果报的实法。四、无想果,于无想天中令心、心所皆灭的实法。此为外道所执著的涅槃。五、无想定,乃为得无想果所修得的无心定。六、灭尽定,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,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。七、命根,维持寿命的实法。八、生,令诸法生起的实法。九、住,令诸法不迁的实法。十、异,令诸法衰异的实法。十、灭,令诸法消尽的实法。十二、名身,色声等之名。十三,句身,诸法无常等之章句。十四、文身,名与句所依之文字;二个以上,故称为身。此十四法为非色非心之法,而不与心相应,故称为心不相应行法。
第五类,无为法三种:一、择灭无为,依正智简择力而得的寂灭法。二、非择灭无为,非依正智简择力,但依缺生缘而现的寂灭法。三、虚空无为,以无碍为性,容受万物而遍一切处。此三法无生、住、异、灭四相之作为,故称无为法。见《俱舍论》卷四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五法,指相、名、分别、正智、如如;三自性,指遍计所执性、依他起性、圆成实性,这二者之间的关系,经典中所说不一。《瑜伽师地论》七十四曰:“依他起摄相、名、分别、正智,圆成实摄彼真如,遍计所执不摄五事。”《辨中边论》二曰:“依他起摄相、分别,遍计所执唯摄彼名,正智、真如,圆成实摄。”《楞伽经·五法品》曰:“依他起性唯摄分别,遍计所执摄彼相、名,正智、真如圆成实摄。” - 于凌波居士著
五法指心王法、心所法、色法、不相应行法、无为法。谓心、心所等事理之五法皆为唯识。这是大乘唯识家的说法。其中,心法为识的自相,心所法为与八识心王相应而起者,色法为心法与心所法所变现者,不相应法为心王法、心所法、色法等之分位而假立者,无为法则为识之实性。 - 于凌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