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惡業之一。不與而取,稱爲偷盜,乃盜取他人財物之意。于身、口、意十種惡業中,與殺生、邪淫同屬身業。據六舊《華嚴經》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說,偷盜之罪能令衆生墮于叁惡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種果報,一爲貧窮,二爲失財不得自在。見《十不善業道經》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不與而取,稱爲偷盜。爲十惡業之一, 亦爲根本五戒之一。不偷盜爲偷盜之反,爲十善業之一。參閱“十善業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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