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“自相”的對稱。即指共通之相,亦即指不囿限于自相,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。若爲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,則稱爲自相。因爲諸法之自體,唯證智可知,不可言喻者,稱爲自相;而以分別心,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诠、所诠,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爲假智所緣者,是爲共相。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,然以“一切萬有皆是無我”來诠解諸法之空性時,此“無我”即是共相。此乃因“無我”系“一切萬有”所共通之義相,與“苦”、“空”、“無常”等,皆系用以诠解諸法之體義者,故爲共相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又作自相,爲“共相”的對稱。指一人所感,一人受用之相,如色法中五根等正報。正報的親因緣種子稱爲不共相種子,受不共業種子的資助而起現行,即不共之正報。此又分爲不共中不共、不共中共二種。如五根中的勝義根,獨爲自識所依用,不與他人共同受用,故稱爲不共中不共;五根之扶塵根,雖亦各人有其特殊相異的五根,然與他人共通而受用,故稱爲不共中共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二所載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獨自個別的體相,與其他諸法不共通者,稱爲自相;與自相相對,不囿限于自相,諸法共通之相,稱爲共相。自相是自體個別的體相,即不與他相共通,而具有自己一定之特質者。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二稱:“諸法之自體,唯證智可知而不可言喻者,是爲自相;而諸法之體性,爲假智所緣,且可藉言語可解者,是爲共相。”意思是自相系現量所得,必須依證智證知,非由分別之假智能得知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阿賴耶識儲藏萬法種子,依其變現的事物來分,分爲共相種子和不共相種子。一者共相種子,如日月星晨,山河大地等,可共自他共同受用者,是爲共相種子;二者不共相種子,如各人之五根身,只能由自己阿賴耶識種子變現,僅能供一己受用,是爲自相——不共相種子。參閱共不共四變句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