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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別境心所之一。勝者殊勝,解者見解,即是殊勝的見解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于決定境,印持爲性,不可引轉爲業。”所謂決定境,即于所緣實境、或義理境,無所猶豫。如緣青色,計此爲青,不疑爲紅爲藍;如受某種學說影響,對其義理承受無疑,均名決定境。心識于緣慮決定境時,有審決印持的作用,此即勝解的自性。既經審決印可,即不可引轉,即其業用。于猶豫境,則不起勝解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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