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,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。名者名词,身者聚义,这是能诠自性的语言。《百法直解》曰:“名身者,名诠诸法自性,如眼、耳等种种名字。”而《百法纂释》则谓:“言名身者,乃诸法各有其名,能诠自体。单名为名,如炉瓶等。二名已上,方名名身,如香炉、花瓶等。三名已上,名多名身,如铜香炉、锡花瓶等,乃诠别名之身也。”这是以事物的自性为基础,而假为施设的语言名词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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