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,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。名者名詞,身者聚義,這是能诠自性的語言。《百法直解》曰:“名身者,名诠諸法自性,如眼、耳等種種名字。”而《百法纂釋》則謂:“言名身者,乃諸法各有其名,能诠自體。單名爲名,如爐瓶等。二名已上,方名名身,如香爐、花瓶等。叁名已上,名多名身,如銅香爐、錫花瓶等,乃诠別名之身也。”這是以事物的自性爲基礎,而假爲施設的語言名詞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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