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之一。諸法因緣和合,不相乖背。如水土之相和,涵蓋之相合。《百法直解》曰:“和合者,依于諸法不相違假立。”《百法纂釋》中謂:“言和合性者,謂于諸法不相乖反。和如水乳和,合如函蓋合也。”此指事物現象共處于一定具體的因果關系中,而互相依存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爲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,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。諸法因緣乖離,不相和合。如冰炭不可同爐,熏莸不可同器。百法直解曰:“不和合者,依于諸法互相乖違假立。”在百法纂釋中則謂:“不和合者,謂于諸法相乖反故。如眼與耳了不相觸。”此指事物現象,沒有處于具體的因果關系中,彼此之間沒有關聯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