識體四分之說爲被視爲唯識正義。此外尚有“安難陳護,一二叁四”之說。十大論師的安慧僅立自證分,稱爲一分家;難陀立見、相二分,稱爲二分家;陳那立見、相、自證叁分,稱爲叁分家;護法立見、相、自證、證自證四分,稱爲四分家。另就四分熏習種子而論,七轉識于熏習第八識的種子時,見分熏能緣種子,稱爲見分熏;相分熏所緣種子,稱爲相分熏,二者總稱爲能熏。自體分熏其種子,稱爲自體熏、體能熏;證自證分則無能熏之勢用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二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爲唯識宗所立的教義。唯識宗認爲,構成我人認識作用的心識,其認識作用有四種分類(說到識,包括各各的相應心所在內)。這四種作用,是在“識變”時生起的,即:一、相分,相即相狀;所緣之義。爲認識的對象(客體);亦即被主體的心所認識的客體形相。此又分爲影像相分及本質相分二種。二、見分,見即見照;能緣之義。爲認識的主體(即八識的能緣作用);亦即認識、照知相分的主體作用。叁、自證分,又作自體分,自者自體之義;證者證知之義。即自體上證知見分的作用;亦即自體能證知自己的認識活動(見分緣相分之作用)。四、證自證分,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;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。于八識及其相應心所,皆各具此四分。心、心所認識作用的四種分類,若換一個解釋方法,則爲:一、相分:這是客觀的外境,唯此外境非實有,而是內識所變現的。二、見分:這是主觀的認識作用,它所認識的境,就是所變現的相分。叁、自證分:這是對主觀的認識作用加以證知的作用,它也就是識的自體。四、證自證分:這是識的自體對自證分再度證知的一種作用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具足稱“四分叁類境”,四分,即識體四分——相分、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叁類境,即性境、獨影境、帶質境。前者是就主觀的識的一方面,而說它的體用;而後者是就客觀之境的一方面、來區別它的性質。因爲在“識變”時,因能變,是由種子生現行(變現出八識識體)的變;果能變,是八識識體(含各各相應的心所)變現出相、見二分的變。有了相分、見分,則識體本身即成爲自證分,而其另一種再度證知的功能就成證自證分,這即所謂識體四分。另一方面,所謂一切外境,其實就是是八識所變的相分,這相分分爲叁類,即性境、獨影境、帶質境,名之爲叁類境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量是認識作用,量果是認識作用的結果。識體四分,亦有量證的作用。例如以尺量布爲喻。以尺量布,尺是能量,布是所量,量後所知的尺寸,就是量果。以鬥量米,鬥是能量,米是所量,量出的鬥數是量果。而四分之間,亦有互相量證的作用。四分的量證有下列四種情形:一、相分爲所量,見分爲能量,自證分爲量果。二、見分爲所量,自定證分爲能量,證自證分爲量果。叁、自證分爲所量,證自證分爲能量,自證分爲量果。四、證自證分爲所量,自證分爲能量,證自證分爲量果。由上四種情形,可得如下結論:一、相分只可做“所量”,不能做“能量”及量果”。二、見分可做“能量”,不能做“量果”。且其能量有時謬誤,成爲“非量”。叁、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可做“能量”及“量果”,因其都是內心的“現量”。四、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可以互爲“能量”,亦可以互爲量果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