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爲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。定者決定,異者不同,善因生善果,惡因生惡果,決定不同而不雜亂。如瓜種不生豆苗,豆種不生瓜蔓者是。《百法直解》曰:“定異者,依于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。”而《百法纂釋》中則謂:“言定異者,謂善惡因果,互相差別,以善因必感樂果,惡因必感苦果,一定永異,故曰定異。” - 于淩波居士著
唯識宗所立十因之一。一切有爲法,自性功能差別,夠引生自果,而互不雜亂,稱爲定異因。參閱“十因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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