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爲我所有的觀念,全稱我所有,即我之所有、我之所屬的意思。即以自身爲我,以自身外之物皆爲我所有。于佛教中,我與我所,被認爲系一切世俗分別之基本分別,故爲破除之對象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妄執五蘊之法爲我所有,稱爲我所見。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》卷一載,此見有叁,即:一相應我所,謂我有物質之形;如謂“我有色”,乃至“我有識”,即執著色等五蘊與我身相應,故稱相應我所。二、隨轉我所,謂物質之形屬于我;如謂“色屬我”,乃至“識屬我”,是執著五蘊之法從屬于我,由我之自在力而轉,故稱隨轉我所。叁、不離我所,謂我在物質之形中;如謂“我在色中”、乃至“我在識中”,即執著實我不離色等,乃處在蘊中,遍體隨行,故稱不離我所。五蘊之法,一一皆具此叁義,故總稱十五我所見;此十五我所見再加上五種我見,即成二十種薩迦耶見。見《俱舍論》卷十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我指自身;我所指身外之事物,執之爲我所有,故有此名。《大智度論卷》叁十一載:“我是一切諸煩惱根本,先著五衆爲我,然後著外物爲我所。”又執著有實我之妄情,稱爲我見;執著僮仆、住宅等爲我所屬之妄情,則稱我所見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