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“能依”的對稱。含有被依的意思。在唯識學中,將諸八識心、心所生起時所依止仗托者,稱爲所依,計有叁種,即:一、因緣依,又作種子依。指諸有爲法生起之因,亦即一切諸法各自的種子。二、增上緣依,又作俱有依。指心、心所法起轉之所依,即指內六處。叁、等無間緣依,又作開導依。指心、心所法現起之所依,即“前滅”之意。又《成唯識論》卷四、在闡明諸識之俱有依時,分別依與所依兩種,認爲“依”乃通于一切生滅之法,如王與臣子互相依等。“所依”即內六處,限于五根及意根,而必具有決定、有境、爲主、取自所緣等四義,始得稱爲俱有所依。而作爲諸八識之俱有所依,于前五識有同境依(五根)、分別依(第六識)、染淨依(第七識)、根本依(第八識)四種,第六意識則有第七識、第八識二種,第七末那識唯有第八識一種,第八阿賴耶識亦僅有第七識一種。以上複有共依、不共依之別,共依,即共通之所依;不共依,即獨自所依之意。見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四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指因緣依、增上緣依、等無間緣依。這是唯識宗所立的教義。此指心、心所生起作用時,所依靠的叁種緣,即是“四緣”中除所緣緣以外的叁緣。一、因緣依,又稱種子依、根本依。是指産生心、心所直接因緣的第八阿賴耶識中的種子。因緣依廣指通于一切有爲法,而種子依則僅限于種子。二、增上緣依,又作俱有依。是指與心、心所同時存在,而爲其所依,給予力量起作用之緣。如眼等五根即是。此可分爲四依,即一者同境依,前五識以五根爲同境依。二者分別依,指第六識,因意識有分別,故稱分別依。叁者染淨依,指第七末那識。諸識之染汙、清淨,均依末那識。四者根本依,指第八阿賴耶識。此識爲起諸識之根本。其中,前五識具此四依,第六識具染淨、根本依,第七識僅具根本依,第八識以染淨依爲俱有依。叁、等無間緣依,又作開導依。指避開現行位,引導後念心、心所,使其順序生起之前滅意根。爲八識在前念消滅時之自類心與心所。四緣中之等無間緣廣通于心所,但開導依則僅限于心王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四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心王、心所之異稱。以心王、心所均有所依,故稱有所依。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五十五舉出心、心所法之別名有有所緣、相應、有行、有所依等。有所依,即指一類之法,托衆所依而轉差別之意。又據《成唯識論》卷四載,諸心、心所皆有所依,其所依者,總爲叁種,即因緣依、增上緣依、等無間緣依。即于諸法中唯心、心所法具此叁依,故稱爲有所依。成《唯識論了義燈》卷四載:“問:心、心所法起藉四緣,何故但說叁種依耶?解雲:所緣通內外,余叁唯在內故,但說叁。問:“余識緣內外,不得說四依,第七唯內緣,何不說四依?答:叁緣生識勝故,但說叁依。緣依亦外緣,力微不說四。”即于四緣中,除去所緣緣,以所余之叁緣爲叁依。見《俱舍論》卷四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八識心王生起,各有所依,其所依如下:一、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前五識,依于五根。二、第六意識,依于第七末那識。叁、第七末那識,依于第八阿賴耶識。四、第八阿賴耶識,依于第七末那識,七、八二識是互相爲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凡心識生起,必有所依。如前五識依于五根,第六識依于第七識,而第七末那識所依的,是第八阿賴耶識。唯識叁十頌曰:“次第二能變,是識名末那,依彼轉緣彼,思量爲性相。”頌中“依彼轉”的“彼”,指的就是第八阿賴耶識。《瑜伽師地論》曰:“由有阿賴耶故,得有末那。” - 于淩波居士著
識之生起,必有所依,前五識之生起有四種依,若缺任何一種,五識則不生起,此四種依爲:一、同境依:謂依于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五色根,此五根與五識共取現境,曰同境依。二、分別依:謂依于第六識,前五識任何一識生起,意識與之同時生起,與前五識同緣色、聲等境,而生起了解分別作用,曰分別依。叁、染淨依:謂依于第七識,第七識與“四煩惱常俱”,是染汙識,前五識亦由此識染汙而成有漏。前五識本來無染,但以無始以來受第七識影響,亦成有漏,故此第七識是染淨依。四、根本依:謂依于第八識,第八識是根本識,前五識依第八識而得生起,故以第八識爲根本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修唯識行,第四修習位的十真如之一。這是第十地斷諸法未得自在障所證,若證得此真如已,則于一切神通作業總持定門,皆得自在,業自在所依真如。參閱“十真如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修唯識行,第四修習位的十真如之一。這是第九地斷不欲行障所證,若證得此真如已,則于四無礙解,皆得自在,故名智自在所依真如。參閱“十真如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