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爲叁受之一,五受之一。受,爲領納對境而覺苦樂之精神作用。樂受,即領受順情之境,而覺身心適悅之精神作用。在叁受中,謂于身、心有適悅感受。在五受中,于身之適悅感受,稱樂受;于心則稱喜受。然俱舍論卷叁謂,第叁靜慮無身受,只有心受,安靜而無分別,其適悅之受最重,故稱樂受,不稱喜受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五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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