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法然、自然、天然、自爾、法爾自然。此是指萬象(諸法)于其天然自然而非經由任何造作的狀態,即指某事物本來的相狀。相對于因力、業力而言,法爾力意謂無法說明之天然、自然之力。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八十八載四種道理,其第四種爲法爾道理,此即表某事物原相之天然道理,例如火是熱性、水是濕潤性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萬事萬物之存在或變化,皆有其所依准的法則,大別之可分爲觀待、作用、證成、法爾四種道理,其第四種的法爾道理,又稱法然道理。指不論如來之出世、不出世,本來即存在于法界之自爾道理。譬如火之能燒、水之能潤。參閱“四種道理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