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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为心所有法中的别境心所之一。胜者殊胜,解者见解,即是殊胜的见解。《成唯识论》曰:“于决定境,印持为性,不可引转为业。”所谓决定境,即于所缘实境、或义理境,无所犹豫。如缘青色,计此为青,不疑为红为蓝;如受某种学说影响,对其义理承受无疑,均名决定境。心识于缘虑决定境时,有审决印持的作用,此即胜解的自性。既经审决印可,即不可引转,即其业用。于犹豫境,则不起胜解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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