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小乘所立諸法生起的六因之一。一法生起時,除其自體外,余一切法不障礙其生故,即以一切法爲能作因之體。然余因對果具有能作之因,故爲能作因,然余因各有別名,故獨以此名總稱之。《俱舍論》卷六即謂,一切有爲法,除其自體之外,其余一切法均爲其能作因。能作因有不障礙、有所辦二義;前者屬無力之能作因,後者屬有力之能作因。即此能作因于法生起之時,不惟無障,亦能加力而成辦之。見《俱舍論》卷七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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