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所遍計而言,稱能遍計。《唯識叁十頌》之叁性頌曰:“由彼彼遍計”,指的即是能遍計之識。“遍計種種物”是所遍計之境。而“此遍計所執,自性無所有”,即遍計所執性。對于能遍計之識,唯識諸家解釋不同,無著認爲第六意識是能遍計之識,故《攝大乘論》謂:“當知意識是能遍計,有分別故。”而安慧認爲八個識都有“能遍計”的作用。護法、難陀二師認爲,只有第六第七兩個識是“能遍計”之識。一般以此說爲正義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這是十大論師護法的理論,謂第七末那識緣第八識的見分而起我執,第六意識則對一切法境,于我、法起執。即此二識普遍計度諸法而執實有,有能遍計之義,這是前五識及第八識所沒有的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