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自體分,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二分。自是自體;證爲證知,即爲自覺的證知作用。四分中的見分有緣慮、了別相分的作用,但不能自知其所見有無謬誤,故必須另有一證知見分的作用,即是自證分。自證分即識之自體,故又名自體分。自證分還有一種再度知的作用,與自證分互相爲證,以證二者有無謬誤。參閱“識體四分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四分。這是識體作用的一部分,即是對自證分再加以證知的作用。自證分有證知見分的作用,但誰來證知自證分有無謬誤呢?于是識體更起能緣作用,以證知自證分的所證是否正確,此再度證知的作用,即是證自證分。但誰來證知證自證分有無謬誤呢?就是原來的自證分,因爲自證分和證自證分二者互緣互證的作用,所以就不必另立一個證自證分了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