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自体分,唯识宗所立识体四分的第二分。自是自体;证为证知,即为自觉的证知作用。四分中的见分有缘虑、了别相分的作用,但不能自知其所见有无谬误,故必须另有一证知见分的作用,即是自证分。自证分即识之自体,故又名自体分。自证分还有一种再度知的作用,与自证分互相为证,以证二者有无谬误。参阅“识体四分”条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唯识宗所立识体四分的第四分。这是识体作用的一部分,即是对自证分再加以证知的作用。自证分有证知见分的作用,但谁来证知自证分有无谬误呢?于是识体更起能缘作用,以证知自证分的所证是否正确,此再度证知的作用,即是证自证分。但谁来证知证自证分有无谬误呢?就是原来的自证分,因为自证分和证自证分二者互缘互证的作用,所以就不必另立一个证自证分了。 - 于凌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