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色陰、色受陰,爲五蘊之一。色爲變礙義;占有一定空間,且會變壞者,稱之爲色。而色之聚集,稱爲色蘊。色蘊泛指一切物質現象,但物質二字並不能涵蓋色蘊全部的意義,因色蘊中尚包括“表色”、“無表色”等在內。《大乘五蘊論》曰:“雲何色蘊?謂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。”四大種,指地、水、火、風四種實四大而言。色蘊之色,有叁種特性,即“對礙”、“方所示現”、“觸變”。一、對礙:對者有對,礙者質礙。凡屬物質,均爲有對,且有質礙性。二、方所示現:凡屬物質,即有形體,占有空間,故有東南西北等方分。叁、觸變:觸者觸動,變者變壞。凡屬物質,有對礙與方所,故說可觸;但具生、住、異、滅四相,故說變壞。《五事毗婆娑論》稱:“問:依何義故說之爲色?答:漸次積集,漸次散壞,種種生長,會遇怨或親,便能壞能成,皆是色義。”其中“遇怨或親,便能壞能成”。是指順增上緣或逆增上緣而說的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據《顯揚聖教論》卷五所載,色蘊略有五種相,即:一、自相,即色身諸法各有不同之自相,如堅是地相,濕是水相,暖是火相,動是風相。二、共相,即色身諸法和合之相,謂一切色身皆從地、水、火、風和合爲相。叁、所依能依相屬相,即色身四大種是所依相,四大造色是能依相。四、受用相,謂眼等諸根有增上力,故諸色塵境界得以産生,遂有苦樂逆順受用之相。五、業相,謂色身能作種種業行之相,故一切業行,皆依色身攝受增長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