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「法法相乱」,事物之间互相影响,不能单独存在不受其他者影响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解读为「(前后)每一法相关连」,相当的南传经文无此句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解读为「(前后)每一法相滋润(支助)」,相当的南传经文无此句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每一样事物都有其相克的对治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前一法有助于后一法的达成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前一法为后一法的因缘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即「擅于论说法的总纲」,「法相」的内容,如「说到一切法,即用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来类摄,这是佛陀本教的说明法,古人造论即以此说明一切法相」,「所以阿毗昙论,特别是西北印学者的阿毗昙论,主旨在抉择法相、共相、因相、果相等」(引印顺法师《华雨集(四)〈辨法相与唯识〉》),相当的南传经文无此句。 - 庄春江居士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