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「法法相亂」,事物之間互相影響,不能單獨存在不受其他者影響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解讀爲「(前後)每一法相關連」,相當的南傳經文無此句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解讀爲「(前後)每一法相滋潤(支助)」,相當的南傳經文無此句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每一樣事物都有其相克的對治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前一法有助于後一法的達成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前一法爲後一法的因緣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即「擅于論說法的總綱」,「法相」的內容,如「說到一切法,即用五蘊、十二處、十八界來類攝,這是佛陀本教的說明法,古人造論即以此說明一切法相」,「所以阿毗昙論,特別是西北印學者的阿毗昙論,主旨在抉擇法相、共相、因相、果相等」(引印順法師《華雨集(四)〈辨法相與唯識〉》),相當的南傳經文無此句。 - 莊春江居士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