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术语)因缘生之有为法谓为事。不生不灭之无为法谓为理,即事者森罗万象之相,理者真如之体也。然如大乘中三论宗谓理为真空,非别有理之实体。如法相宗谓理虽有实体。然惟为事之所依,依事之缘起而无何等之关系,即不障之能作因也。如华严宗谓真如之理。虽为不生不灭之无为法身,然依无明之染缘者,起九界之染法,依菩提之净缘者,起佛界之净法。如天台宗真言宗谓一切之有为法不论染净,总为具于真如之体之德相也。又日本真言宗东密谓理为摄持之义,有为之事法,一一摄持其体,名为理,敢谓显教所谓真如之体,实超过于华天等之所谈者。然如华严者虽如其所言,而至于天台之教,谓世间相常住,则假令无以理直为事之释,而其意以为生灭之事相即不生不灭之理体勿论矣。法华玄义五上曰:“念念开发一切法界,愿行事理自然和融,回入平等法界法。”法华文句八曰:“理是真如,真如本净。有佛无佛常不变易,故名理为实。事是心意识等,起净不净业改转不定,故名事为权。”
(术语)见不二条。
(名数)以上三忏中取作法与取相为事忏,无生为理忏。涅槃经十七明阇王忏悔之相,耆婆所教者为事忏,如来所说者为理忏。止观二曰:“理事不出三种忏法,理谓无生妙忏,事谓取相作法。”
(术语)见二密条。
(术语)事理无碍法界之略。
(术语)日本台密以法华为理秘密,两部之大经为事理俱密。东密贬法华为显教,不许其为理秘密。
(术语)一切差别之事相,悉为权法,以常住不变之真理为实法。诸法二字显权法,实相二字示实法。是十双权实之第一双,而权实之根本标准也。
(术语)事造之三千与理具之三千也。见理具条。
(名数)一切事理之诸法,不过五种。小乘俱舍立之为心外之实法,大乘唯识,尽成于唯一之识体上者:一、心法,是识之自相也,唯识有眼等八种之心王,俱舍有唯一之心王。二、心所法,是与上之八识相应而起者。唯识有五十一,俱舍有四十六。三、色法,是上之心法与心所法所变也。唯识俱舍皆有十一种。四、不相应法,是假上之三法某部分之位而设者。唯识有二十四,俱舍有十四。五、无为法,上四法之实性也。唯识有六种,俱舍有三种。此中上四法为事,第五之无为为理。以知此五法尽一切之事理,不外乎唯识。唯识语七曰:“识自相故,识相应故,二所变故,三分位故,四实性故,如是诸法皆不离识,总立识名。”
(术语)四法界之一。见法界条。
(术语)谓心心所等事理之五法尽为唯识也。其所以然者,以心为识之自相故也。乃至无为为识之实性故也。见五法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