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因緣生之有爲法謂爲事。不生不滅之無爲法謂爲理,即事者森羅萬象之相,理者真如之體也。然如大乘中叁論宗謂理爲真空,非別有理之實體。如法相宗謂理雖有實體。然惟爲事之所依,依事之緣起而無何等之關系,即不障之能作因也。如華嚴宗謂真如之理。雖爲不生不滅之無爲法身,然依無明之染緣者,起九界之染法,依菩提之淨緣者,起佛界之淨法。如天臺宗真言宗謂一切之有爲法不論染淨,總爲具于真如之體之德相也。又日本真言宗東密謂理爲攝持之義,有爲之事法,一一攝持其體,名爲理,敢謂顯教所謂真如之體,實超過于華天等之所談者。然如華嚴者雖如其所言,而至于天臺之教,謂世間相常住,則假令無以理直爲事之釋,而其意以爲生滅之事相即不生不滅之理體勿論矣。法華玄義五上曰:“念念開發一切法界,願行事理自然和融,回入平等法界法。”法華文句八曰:“理是真如,真如本淨。有佛無佛常不變易,故名理爲實。事是心意識等,起淨不淨業改轉不定,故名事爲權。”
(術語)見不二條。
(名數)以上叁忏中取作法與取相爲事忏,無生爲理忏。涅槃經十七明阇王忏悔之相,耆婆所教者爲事忏,如來所說者爲理忏。止觀二曰:“理事不出叁種忏法,理謂無生妙忏,事謂取相作法。”
(術語)見二密條。
(術語)事理無礙法界之略。
(術語)日本臺密以法華爲理秘密,兩部之大經爲事理俱密。東密貶法華爲顯教,不許其爲理秘密。
(術語)一切差別之事相,悉爲權法,以常住不變之真理爲實法。諸法二字顯權法,實相二字示實法。是十雙權實之第一雙,而權實之根本標准也。
(術語)事造之叁千與理具之叁千也。見理具條。
(名數)一切事理之諸法,不過五種。小乘俱舍立之爲心外之實法,大乘唯識,盡成于唯一之識體上者:一、心法,是識之自相也,唯識有眼等八種之心王,俱舍有唯一之心王。二、心所法,是與上之八識相應而起者。唯識有五十一,俱舍有四十六。叁、色法,是上之心法與心所法所變也。唯識俱舍皆有十一種。四、不相應法,是假上之叁法某部分之位而設者。唯識有二十四,俱舍有十四。五、無爲法,上四法之實性也。唯識有六種,俱舍有叁種。此中上四法爲事,第五之無爲爲理。以知此五法盡一切之事理,不外乎唯識。唯識語七曰:“識自相故,識相應故,二所變故,叁分位故,四實性故,如是諸法皆不離識,總立識名。”
(術語)四法界之一。見法界條。
(術語)謂心心所等事理之五法盡爲唯識也。其所以然者,以心爲識之自相故也。乃至無爲爲識之實性故也。見五法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