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十惡業之一,新譯作不與取,他人不與而自取也。法界次第上之上曰:“盜取他財物,故名爲偷盜。”俱舍論十六曰:“要先發欲盜故思,于他物中起他物想,或力或竊起盜加行,不誤而取,令屬己身。齊此名爲不與取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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