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衆僧之共有物件也。
(術語)見四種僧物條。
(名數)一現前僧物,屬于一結界中現在衆僧之衆物也。即現前僧個個供養之衣食等。二四方僧物,又曰十方僧物,亦曰僧祇物,屬于四方僧之物件。寺之房舍飯米等也。此別由施者之意志而別者。[囗@又]由于物件之性質而區別者爲重物輕物,堂舍田園等爲前者,缽錫杖叁衣等十八資具爲後者。重物輕物之別,明死者遺産相續之法。
(雜名)屬于十方僧之物件,如寺中之飯米是也。見僧物條。
(名數)又曰四種常住:一,常住常住,衆僧之廚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仆畜等也。是永定住于一處,非可分判者,故爲常住物中之常住物也。二,十方常住,如日日供僧之常食,是取前常住常住,而入當日之常食者,是爲屬十方僧之僧物,故雲十方常住。簡言之,即十方僧之常住物也。叁,現前現前,各比丘所屬之私物也。是爲現前僧之現前物。四,十方現前,如亡僧所遺之經物。是爲可分與十方僧爲各比丘之現所屬者,故謂之十方現前。見行事鈔中之一。
(名數)一,常住常住僧物,又曰局限常住僧物。約于界限而不通于余寺。恒供別住之僧之僧物也。二,十方常住僧物,又曰四方常住僧物。義通十方,事限坊中之僧物。叁,現前現前僧物,又曰當分現前僧物。比丘各自供身之資具。四,十方現前僧物,又曰四方現前僧物。情通十方內外,立共法,而遮分與十方僧,獨施與現前僧者。即如五衆輕少之遺物。
(術語)四種僧物之一。見四種僧物條。
(術語)四種僧物之一。見僧物條。
(術語)四種僧物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