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六相之一。事事物物各別之相也。
(術語)七方便之第二。身爲不淨,受爲苦。心爲無常,法爲無我,各別觀身受心法之四者,而破淨樂我常之四顛倒見也。見四念處觀條。
(名數)別教所明之叁觀。以空假中隔曆而不融合故也。
(術語)因明四相違因之一。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,言語之表面雲自相,言語裏所含之意許雲差別(見法自相相違因條),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于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,謂之法差別相違因。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“服等爲他用,積聚性故,如臥具等。”“他”爲立者之意許者,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,即常一之神我也,因之雖于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,而彼意許者,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。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,轉于同品之臥具等,而臥具等爲假我之用物,非神我之用物,相違于欲立者成立之意許,于是生法之差別也。見因明入正理論。
(術語)十四過之一。謂立者之論法爲同品者,敵者強以爲異品而攻擊之之過誤也。
(術語)四相違之第四。有法者,宗之前名辭,差別者,其前名辭裏面所含之別件,相違者,反對之意。凡狡黠之論法,于宗之前名辭,懷抱二種之意許,立者成立其一,希敵者不成立。今立者所陳之因,于宜關系之同品不關系,反關系于不應關系之異品,缺因之後二相,敵者因之卻爲無過之因,是即有法差別相違因也。亦見因明入正理論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