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术语)六相之一。事事物物各别之相也。
(术语)七方便之第二。身为不净,受为苦。心为无常,法为无我,各别观身受心法之四者,而破净乐我常之四颠倒见也。见四念处观条。
(名数)别教所明之三观。以空假中隔历而不融合故也。
(术语)因明四相违因之一。宗法中之法有自相与差别之二者,言语之表面云自相,言语里所含之意许云差别(见法自相相违因条),今立者所说之因相违于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许,谓之法差别相违因。例如数论师对佛者谓“服等为他用,积聚性故,如卧具等。”“他”为立者之意许者,非如佛者之言谓五蕴和合之假我,即常一之神我也,因之虽于言陈自相之上用立敌相符之言物,而彼意许者,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。然彼诸说之积聚性之因,转于同品之卧具等,而卧具等为假我之用物,非神我之用物,相违于欲立者成立之意许,于是生法之差别也。见因明入正理论。
(术语)十四过之一。谓立者之论法为同品者,敌者强以为异品而攻击之之过误也。
(术语)四相违之第四。有法者,宗之前名辞,差别者,其前名辞里面所含之别件,相违者,反对之意。凡狡黠之论法,于宗之前名辞,怀抱二种之意许,立者成立其一,希敌者不成立。今立者所陈之因,于宜关系之同品不关系,反关系于不应关系之异品,缺因之后二相,敌者因之却为无过之因,是即有法差别相违因也。亦见因明入正理论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