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术语)俱舍七十五法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之第三。使诸法相同之因名为同分。是为一实法,由有此实法而使物同也。此有二种:一名众生同分,又名有情同分。二名法同分。人畜等之有情相同。谓之众生同分,有情同分。蕴处界等之法相同,名为法同分,又众生同分分二类:一为无差别同分,一切有情,一类同等,异于非情上之同分也。二为有差别同分,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婆罗门刹利等之称,有男女等乃至四向四果各别之同分。又法同分有无差别有差别。俱舍论五曰:“有别实物名为同分,谓诸有情展转类等,本论说此为众同分。此复二种:一无差别,二有差别。(中略)复有法同分,谓随蕴处界。”[囗@又]分别十八界有同分彼同分之一门,同分之义稍异。见彼同分条。
(术语)分别十八界,有同分彼同分之二门,根境识三者,互相交涉而作自业,为同分,不然则为彼同分,彼同分者,为彼之同分之类,故名彼同分。而十八界中,惟法界为同分,余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之二者。俱舍论二曰:“根境识三,更相交涉,故名为分。或复分者是己作用,或复分者是所生触,同有此分,故名同分。与此相违名彼同分,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,同名彼同分。”
(术语)使非情界之各物体相互似也。见同分条。
(术语)使有情得同等类似果报之因,名为众同分。俱舍论十五曰:“弃舍众同分。”谓人之死也。见同分条。
(术语)众生迷失真性,于一切虚妄之境界同受苦乐也。
(术语)似因十四过中,六不定过之一。具云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过。谓三支中之因,关系喻中同品之一部分,关系异品之全部也。例如谓:“或人为女子”(宗),“不产子故”(因),此宗之同品总为女子,因之同品,限于其中一部不生子之石女,故可谓因关系同品之一部,但异品之男子,总无生子者,故其关系全部勿论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