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對無法之語。如龜毛兔角體性都無者,謂之無法,如他之事物體用非無者,謂之有法。涅槃經十曰:“本有今無,本無今有。叁世有法,無有是處。”[囗@又]于因明宗之前句,名爲有法,後句名爲法。即前句有後句之法之義。例如聲(是有法),無常(是法)合二者而名爲宗。因明大疏上本曰:“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,義不殊勝,不得法名。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複軌,義殊勝故,獨得法名。前之所陳,能有後法,複名有法。”
(術語)如地水火風之四大種,又如本法與本相,心王與心所,同時並在而爲一組織,互不相離者也。見俱有因條。
(術語)見空條。
(術語)佛也。佛以無礙智之善巧方便,破吾人萬有實有(有法)之執著故也。法華經藥草喻品曰:“破有法王,出現世間,隨衆生欲,種種說法。”
(術語)宗之前名辭所用之語爲立敵共許,然以狡黠之手段,秘有別種之意見者。四相違中,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差別相違,敵者看破有法意許,即以立者自身之因喻破立者,立者之過誤也。
(術語)十八空之一。
(經名)一卷,西晉竺法護譯。說阿難具四種之未曾有法。又出于增一阿含經八難品。
(術語)四相違之第四。有法者,宗之前名辭,差別者,其前名辭裏面所含之別件,相違者,反對之意。凡狡黠之論法,于宗之前名辭,懷抱二種之意許,立者成立其一,希敵者不成立。今立者所陳之因,于宜關系之同品不關系,反關系于不應關系之異品,缺因之後二相,敵者因之卻爲無過之因,是即有法差別相違因也。亦見因明入正理論等。
(術語)四相違之第叁。有法者,宗之前名辭,自相者,于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,相違者,反對之意。即謂立者所設之因,望其宗之前名辭時,缺因之後二相,故不爲成立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之因,而反爲可打消之之理由,遂至敵者即用其因,成立反對之宗者。見因明入正理論等。
(術語)小乘教中一切有部宗所立。叁世實有謂時間的諸法體性實在也。法體恒有謂空間的諸法體性實有也。所見事物之生滅,惟爲體上之作用,于自體非有生滅,故謂法體爲恒有。參照叁世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