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因明叁量之一。又心識上叁量之一。比者比類也,以分別之心,比類已知之事,量知未知之事也。如見煙比知于彼有火是也。因而因明法者,以因與喻比知主義之軌式也。總稱爲比量者,是八識中唯意識之用也。因明入正理論曰:“言比量者,謂藉衆相而觀義。”
(術語)五種比量之一。由一法而推知他法也。如見生法知老法之至,由老法有推知死法,由無常知有苦等是也。
(術語)用立敵共許之法之比量也。又略名共比。叁比量之一。即宗因喻,或唯宗,用立敵共許之法之論法也。此亦有共自他叁者之別。共者,爲宗因喻共用立敵共許之法之比量,即共不定也。自者,宗之前陳後陳,雖爲共許,而因喻唯用自許之法。他者,亦宗之前陳後陳,雖爲共許,而因喻用他許之法。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五,引天臺清幹之說,謂:“共叁量者,叁宗皆是共法。且共之自者,大乘對聲顯,立聲無常自許所作性故,同喻如化身,異喻如法身。第二共之他者,聲論對大乘立聲常,無質礙故,同喻如汝法身,異喻如汝化身。第叁共之共者,如論所說(即共不定)。”以此可見其別。
(術語)因明叁量之一。見叁量條。
(術語)因明叁十叁過中宗法九過之一。如:“瓶可爲常(宗),所作性故(因)”是也。所立之宗相違比量之因,故曰比量相違。”
(術語)因明法也。以宗因喻之叁分立比量也。比量者以因喻之二者,比知宗義也。
(名數)五種之推理法也:一、相比量,就所見而推理其他也。顯揚聖教論十一曰:“隨其所有相貌相屬,或由現在及先所見推度境界,如以見幢故比知有車,以見煙故比知有火。”二、體比量,如由甲之體性而推乙,由一部之體而推理全部也。同上曰:“由現見彼自體性故,比類彼物不現見體,或現見一分自體比類余分,如以現在比類去來。”叁、業比量,由業作而推理業作者也。同上曰:“以作用比業所依,如(中略)見迹步寬長比知是象,身曳地行比知是蛇。”四、法比量,由一部之事而推理他之真理也。同上曰:“于一切相屬著法,以一比余,如屬無常比知有苦,以屬苦故比空無我,以屬生故比有老法,雲雲。”五、因果比量,見因而推論其果,見果而推度其因也。同上曰:“因果相比,如見物行比有所至,見有所至比先有行,雲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