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雜語)于譯場受譯主之言,筆之以漢言也。事物紀原七曰:“宋朝會要曰:太平興國七年六月,譯經院成。譯經诏梵學僧筆受綴文,七月诏左右街義學僧詳定,十二月選梵學沙門一人爲筆受,義學沙門十人爲證義。其後以惟淨爲梵學筆受,自此始也。談苑曰:譯經常以梵僧,後令惟淨同譯經。梵學筆受二人,譯經綴文二人,證義八人。唐世翻譯有筆受官,以朝臣爲之,佛陀多羅之譯圓覺經也。房融爲筆受是矣,宋朝太宗始用梵覺僧也。”
(雜語)見筆受條。筆即筆之俗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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