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使法于吾身獲得成就之一種實物,名爲得。反之而使法自吾身舍離間隔之一種實物,名爲非得。假令斷煩惱,則所斷之煩惱與我身之間,生一種之非得,以間隔二者,故煩惱永不能會于吾身也。是爲俱舍論之法相。彼七十五法中不相應法攝得與非得。梵Apr&amacron;pt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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