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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出楞伽經] 無即空也。人法之中。本無有我。但凡夫不了。于無我中。計我極盛。所謂我身。我名。我衣物。我田宅。我行。我住。坐臥語言。不離于我。乃至我能布施持戒等。因此顛倒。備起一切煩惱生死行業。聲聞之人。修四真谛。即了人法本空。我亦無有。故名二無我。(四真谛者。即苦集滅道也。)一人無我謂由攬五陰實法而成假名之人。凡夫不了。複于假名之中。妄執爲我。若了五陰之法本空。假名之人。豈得定有。假名既不定有。則所執之我。亦不可得。故金光明經雲。何處有人及以 - 明·一如等 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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