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四種涅槃之一,略稱無余涅槃。謂出離生死苦所顯現之真理。即煩惱斷盡,所余五陰之身亦滅,失去一切有爲法之所依,自然歸于滅盡,衆苦永寂。見“四種涅槃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梵語apratis!t!hita-nirva^n!a。又作無住涅槃。爲唯識宗所說四種涅槃之一。即不住于生死、涅槃之涅槃,稱爲無住處涅槃。菩薩以大悲憐愍有情,故不住涅槃;又以般若濟度有情,故不住生死,此無住處涅槃,即指菩薩之涅槃而言。
據成唯識論卷十載,此爲大乘之最高佛果,無住處涅槃,即爲真如,斷離所知障,大悲般若常爲輔翼,由此不住生死、涅槃,利樂有情,窮未來際,用而常寂,故稱涅槃。[入楞伽經卷四、大乘莊嚴經論卷二、攝大乘論釋卷十叁(真谛譯)](參閱“涅槃”4149)
(術語)同無住涅槃。
與無住涅槃同。 - 陳義孝編
爲四種涅槃之一,謂斷所知障所顯現的真理。即斷智之障,則得生死、涅槃無差別之深智,于二者無有欣厭,不住生死,亦不住涅槃,唯常與大智大悲相輔,窮未來際,利樂有情,然雖起悲智二用而體性恒寂。見“四種涅槃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爲有關涅槃之不同見解。乃外道所執六十二見中,依後際(未來)所起之分別見。計有五種,故又作五種現法涅槃論、五現法涅槃論。即主張于現在之五欲自恣受樂,故此欲界即爲涅槃;複主張色界初禅天、二禅天、叁禅天、四禅天即爲涅槃。此論相當于外道十六宗中妄計清淨宗之主張。[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九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末](參閱“六十二見”1241)
(術語)即有余涅槃。
簡稱有余涅槃。見有余涅槃條。 - 陳義孝編
爲“四種涅槃”之一。依指依身,即人的身體。小乘佛教認爲,雖斷卻一切生死原因的煩惱而證得涅槃,但因前世惑業所造成的果報身尚存在,亦即生死之因已斷,尚有生死之果待盡者,稱爲有余涅槃。反之,已斷盡生死之因,又無生死之果,而達灰身滅智之究竟涅槃之境界者,稱爲無余涅槃。大乘佛教說法與小乘有異。于《大乘義章》卷十九中,以佛之應身、化身爲有余涅槃,以佛之真身爲無余涅槃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百丈山涅槃和尚,一日謂衆曰:「汝等與我開田,我與汝說大義。」衆開田了,歸請說大義。師乃展兩手,衆罔措。﹝洪覺範林間錄雲:「百丈第二代法正禅師,大智之高弟。其先嘗誦涅槃經,不言姓名、時呼爲涅槃和尚。住成法席,師功最多,使衆開田,方說大義者,乃師也。」黃檗,古靈諸大士皆推尊之,唐文人黃武翊撰其碑甚詳。柳公權書,妙絕今古。而傳燈所載百丈惟政禅師,又系于馬祖法嗣之列,誤矣。及觀正宗記,則有惟政、法正。然百丈第代,可數明教。但皆見其名不能辨而俱存也,今當以柳碑爲正。﹞ - 宋·普濟
(經名)上經之異名。
(書名)一卷,天親菩薩造,元魏達磨菩薩譯。釋大涅槃經中迦葉菩薩所問之偈。
凡叁十叁卷。隋代灌頂撰。又作南本涅槃經疏、涅槃經疏。今收于大正藏第叁十八冊。本書系以天臺教旨解釋南本涅槃經,並隨處以南本涅槃經與方等般泥洹經、大般泥洹經、北本涅槃經等經辨其異同。灌頂于大業十年(614)至十五年間撰著之,原書僅有釋文十二卷、玄義一卷,書中唯以科句節斷經文。其後荊溪湛然再治之,于諸文之下,冠上“私謂”或“私雲”之語,以彰顯其義。荊溪再治本共有十五卷。南宋度宗鹹淳八年(1272),師正以原疏之科句分別標示于經中,于元世祖至元十九年(1282)開版。至明朝萬曆年中,圓澄更將經文與注疏彙編成會疏叁十六卷,並製條個叁卷,然後人對其所作會疏頗有“擅自筆削,混淆泾渭”之貶。日本守笃本純重行取十五卷疏會入經文,校合諸本,附上注解,共成叁十六卷刊行之。此外,本書另有十八卷、二十卷、叁十叁卷等諸種版本。本書之注疏有私記十二卷(行滿)、私記九卷(道暹)、治定疏科十卷(智圓)、叁德指歸二十卷(智圓)等。[大般涅槃經玄義卷下末、涅槃玄義發源機要卷四、宋高僧傳卷六、佛祖統紀卷七、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一]
(書名)叁十叁卷,隋灌頂撰,唐湛然再治,及玄義二卷,隋灌頂撰。
(經名)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之略名。
(傳說)佛涅槃于拘屍城之因緣也。涅槃經二十九曰:“往昔此地有轉輪聖王,唱如是言:如佛所說,一切諸法,皆悉無常。若能修習十善法,能斷如是無常大苦。我是時始聞佛之名號,發菩提心。自是已來,以是法轉教無量衆生。是故我今于此處,亦說諸法無常變壞,唯佛身是常住之法。我憶往昔所行之因緣,故今來此入涅槃。”
(術語)Mah&amacron;parinirv&amacron;&ndotblw;a,舊譯曰大滅度。新譯曰大圓寂入。涅槃玄義上曰:“若具依梵本,應言摩诃般涅槃那,今翻爲大滅度。”又曰:“大即法身,滅者即是解脫,度者即是摩诃般若。”華嚴大疏鈔五十二曰:“摩呵般涅槃那,具翻爲大圓寂入,謂那即入義,應回在上。”見大般涅槃條。
華譯爲大滅度,或大圓寂入。見大般涅槃條。 - 陳義孝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