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名數)一切事理之諸法,不過五種。小乘俱舍立之爲心外之實法,大乘唯識,盡成于唯一之識體上者:一、心法,是識之自相也,唯識有眼等八種之心王,俱舍有唯一之心王。二、心所法,是與上之八識相應而起者。唯識有五十一,俱舍有四十六。叁、色法,是上之心法與心所法所變也。唯識俱舍皆有十一種。四、不相應法,是假上之叁法某部分之位而設者。唯識有二十四,俱舍有十四。五、無爲法,上四法之實性也。唯識有六種,俱舍有叁種。此中上四法爲事,第五之無爲爲理。以知此五法盡一切之事理,不外乎唯識。唯識語七曰:“識自相故,識相應故,二所變故,叁分位故,四實性故,如是諸法皆不離識,總立識名。”
(術語)四法界之一。見法界條。
四法界之一。見四法界條。 - 陳義孝編
五法指心法、心所法、色法、不相應法、無爲法。謂心、心所等事理之五法皆爲唯識。乃大乘唯識家之說。其中,心法爲識之自相,心所法爲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、末那、阿賴耶等八識相應而起者,色法爲心法與心所法所變現者,不相應法爲假心法、心所法、色法等之分位而設者,無爲法則爲識之實性。
(術語)謂心心所等事理之五法盡爲唯識也。其所以然者,以心爲識之自相故也。乃至無爲爲識之實性故也。見五法條。
五法指心王法、心所法、色法、不相應行法、無爲法。謂心、心所等事理之五法皆爲唯識。這是大乘唯識家的說法。其中,心法爲識的自相,心所法爲與八識心王相應而起者,色法爲心法與心所法所變現者,不相應法爲心王法、心所法、色法等之分位而假立者,無爲法則爲識之實性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小乘之人,信有世間。信此世間,是大苦聚。信有其道,可以出此世間。信出世間後,有清淨之涅槃可得。茲分二條說明之:
第一、用四句說之:
一、信苦 信世間一切是苦。
二、信集 信苦因于煩惱所集。
叁、信滅 信脫苦宜取寂滅。
四、信道 信入滅須修正道。
第二、用叁句說之:
一、信知生死須了(信世間之果宜斷也)。
二、信知了生死須離貪愛(信離世間之因,即出世間之因也)。
叁、信知滅盡爲所歸趣(信出世間之果也)。 - 明·楊卓
大乘之人,信世間種種差別之現相,其本體一如平等,無二無別,不變不異。雖本平等,然隨種種殊緣,能成一切差別之相。故此平等恒一,即是差別萬殊;差別萬殊,不異平等恒一。總而言之,皆是一心,皆是一心萬用而已。大乘之人,信得此理,對相不背真,對真不舍相,不偏不執,恒行中道。此大乘之大略也。 - 明·楊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