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有爲法,有總別相。總括全體狀態的,稱爲總相;僅指個別狀態的稱爲別相。如無常、無我,通于一切有爲法,稱爲總相;而地之堅相、水之濕相則爲別相。如房舍爲總相,磚、瓦、木、石各爲別相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如遍計義自性四種中說。 - 朱芾煌
如五種有性中說。 - 朱芾煌
如諸煩惱有叁相中說。 - 朱芾煌
因明用語。又作法差別相違因(梵dharma -vis/es!a-viruddha-hetu )。爲因明叁十叁過中,因(理由)十四過之四相違之第二。法,指宗(命題)之後陳(賓詞);差別,指宗之賓詞,系相對于宗之前陳(主詞)“自性”,而特稱後陳爲“差別”,于因明中,其意義屬于“意許”(意中所許)而非“言陳”(透過語言表白出來)。 此過系立者(立論者)使用暧昧之言語欲欺敵者(問難者),而導致自己所犯之過誤。蓋暧昧之言語含有二重以上之意,而終究不能判知其真意所在,故所提出之論式表面上雖能假爲正當,似是而非,然其內裏卻失去自相之差別。立者采用暧昧之言詞,或寓含真意于其中,或爲立者所欲否定者,此二種意許上之差別,稱爲“二等意許差別”。此時,論式上雖似無缺乏因之叁相,然若由于意許上之暧昧不明,導致不能證成立者自己所樂爲之宗,反而成立其所欲反對之看法,此即稱法差別相違過。
如數論師對佛弟子提出“眼等必爲他用(宗),積聚性故(因),如臥具等(喻)”之論式;蓋數論學派之宗義爲“二十五谛”之說,即概分宇宙間一切諸法爲二十五類谛理,其第一類爲“自性谛”,最後一類爲“神我谛”,中間之二十叁谛皆由自性谛所發展出者,皆屬積聚性之“假我”,而第二十五谛“神我”則爲該派所認可之最高主宰,爲一切之精神主體,認爲吾人一切感官經驗,乃至諸根之存在皆由于神我之存在才有意義,此種“神我說”乃佛教所反對者。于上記之論式,數論師實欲論證神我之實存性,然卻不明言陳述,而以“眼等必爲他用”之“他”閃爍其詞,既不指明“他”究竟爲提出論點之當事人的“我”,或是其余何義(神我或假我),故意設此暧昧之詞而欲充當符合完整之“因叁相”,實則由于宗之賓詞語意暧昧而致不符合因後二相之條件(同品定有性、異品遍無性),此稱法差別相違過。[因明入正理論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、因明入正理論義斷、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六、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(陳大齊)](參閱“四相違”1734、“因明”2276)
(術語)因明四相違因之一。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,言語之表面雲自相,言語裏所含之意許雲差別(見法自相相違因條),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于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,謂之法差別相違因。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“服等爲他用,積聚性故,如臥具等。”“他”爲立者之意許者,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,即常一之神我也,因之雖于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,而彼意許者,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。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,轉于同品之臥具等,而臥具等爲假我之用物,非神我之用物,相違于欲立者成立之意許,于是生法之差別也。見因明入正理論。
因明入正理論雲:法差別相違因者:如說眼等必爲他用。積聚性故。如臥具等。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;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。諸臥具等、爲積聚他所受用故。如疏七卷五頁釋。 - 朱芾煌
因明用語。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“似能破”十四過類之第叁。即于因明對論之中,敵者(問難者)爲破立者(立論者)所立之量(論式),于立論者之同喻(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)強以物性之種種差別爲攻擊非難之詞所犯之過失。如勝論師立“聲爲無常(宗,命題),以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(因,理由)”之論式,以“瓶”等爲同喻,以“虛空”等爲異喻(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);聲論師則相對立一“聲爲常(宗),以聲不可燒、不可見故(因)”之論式,以“虛空”等爲同喻,以“瓶”等爲異喻,並在立者之同喻“瓶”等,作種種物性之差別分析,即以瓶之可燒性、可見性及聲之不可燒性、不可見性等之差別義,而謂“若可燒、可見爲無常,則不可燒、不可見爲常”,並以不可燒、不可見之義通于無常之心、心所與常住之虛空,強說對方違犯“不定”之過,然實爲敵者自己違犯此分別相似之過。此過相當于如實論道難品所說顛倒難中第叁之“長相難”。
因明正理門論本(大叁二·四上):“分別差別名分別者,前說示現等故,今說分別差別故,應知分別同法差別,謂如前說瓶爲同法,于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,是則瓶應無常非聲,聲應是常不可燒等,有差別故,由此分別顛倒所立,是故說名分別相似。”[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、因明論理概論(法峰)](參閱“十四過類” 415、“因明”2276)
(術語)十四過之一。謂立者之論法爲同品者,敵者強以爲異品而攻擊之之過誤也。
如死相差別中說。 - 朱芾煌
瑜伽五十叁卷十九頁雲:略有五種想分別相。一、境界分別。二、領納分別。叁、假設分別。四、虛妄分別。五、實義分別。若于境界,取隨味相;名境界分別。執取境界所生諸受;名領納分別。若于自他,取如是名、如是類、如是姓等,種種世俗言說相;名假設分別。于諸境界,取顛倒相;名虛妄分別。于諸境界,取無倒相;名實義分別。 - 朱芾煌
總相觀與別相觀之並稱。總觀佛色身相,稱爲總相觀;僅觀其色身之一部分,稱爲別相觀。日僧源信之往生要集卷中本分修習色相之觀爲叁種,即: (一)別相觀,(二)總相觀,(叁)雜略觀。其中,別相觀又分爲二種:(1)先觀華座,(2)次觀相好。又從佛之頂上肉髻至足下順序而觀,稱爲順觀。從足至頂作觀,稱爲逆觀。
總相觀者,先觀衆寶莊嚴之廣大蓮華,次觀阿彌陀佛坐于華臺上,身色如百千萬億之閻浮檀金,身高六十萬億那由他恒河沙由旬。此時,觀者所見,只有阿彌陀佛,其他諸色相皆不見,須彌、鐵圍大小諸山悉不現,大海、江河、土地、樹林亦不現。故知,就佛身之肉髻、白毫,乃至足跟、足趺等四十二種相,一一觀者,稱爲別相觀。若總觀佛之身相光明,稱爲總相觀。[往生要集義記卷五、往生要集诠要、往生要集略贊卷四]
因明用語。又稱有法差別相違因(梵dharmi -vis/es!a-viruddha )。因明叁十叁過中,因(理由)的四相違過之第四項。乃缺乏因叁相中後二相所形成之過失。有法,指宗(命題)之前陳(主詞);差別,指宗前陳所含之意味;相違,相互矛盾、違反之意。于因明對論中,凡狡黠之論法,于宗之前陳隱含二種意許(存于內心而不表示于言語中之想法),立者(立論者)成立其一,而希望敵者(問難者)不成立;今立者所陳述之因(理由),于宜發生關系之同品不發生關系,反而關系到不應發生關系之異品,如是則缺乏因叁相中之後二相,致令敵者所立之因爲正確無過之因,而對立者自己反形成不利之局勢。[因明入正理論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、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、卷七](參閱“四相違”1734、“因明”2276)
(術語)四相違之第四。有法者,宗之前名辭,差別者,其前名辭裏面所含之別件,相違者,反對之意。凡狡黠之論法,于宗之前名辭,懷抱二種之意許,立者成立其一,希敵者不成立。今立者所陳之因,于宜關系之同品不關系,反關系于不應關系之異品,缺因之後二相,敵者因之卻爲無過之因,是即有法差別相違因也。亦見因明入正理論等。
因明入正理論雲:有法差別相違因者:如卽此因,卽于前宗有法差別,作有緣性。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。如遮實等,俱決定故。如疏七卷十四頁釋。 - 朱芾煌
成唯識論六卷二頁雲:羞恥過惡、是二通相。故諸聖教、假說爲體。若執羞恥爲二別相;應慚與愧、體無差別。則此二法、定不相應。非受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他、立二別者;應非實有。便違聖教。若許慚愧實而別起;複違論說十遍善心。崇重、輕拒、若二別相;所緣有異,應不俱生。二失既同;何乃偏責?誰言二法所緣有異。不爾;如何?善心起時,隨緣何境,皆有崇重善、及輕拒惡義。故慚與愧、俱遍善心。所緣無別。豈不我說亦有此義?汝執慚愧、自相既同;何理能遮前所設難。然聖教說顧自他者;自、法、名自。世間、名他。或卽此中崇拒善惡,于己益損,名自他故。 - 朱芾煌
成唯識論六卷十七頁雲:不恥過惡、是二通相。故諸聖教,假說爲體。若執不恥爲二別相;則應此二、體無差別。由斯二法、應不俱生。非受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他、立二別者;應非實有。便違聖教。若許此二、實而別起;複違論說俱遍惡心。不善心時,隨緣何境,皆有輕拒善,及崇重惡義。故此二法、俱遍惡心。所緣不異,無別起失。然諸聖教、說不顧自他者;自、法、名自。世間、名他。或卽此中拒善崇惡,于己益損,名自他故。而論說爲貪等分者;是彼等流。非卽彼性。 - 朱芾煌
瑜伽七十四卷七頁雲:問:如說能取真實義慧、是無分別;雲何應知無分別相?爲由不作意故?爲由超過彼故?爲由無所有故?爲由是彼性故?爲由于所緣境作加行故?若由無作意故者;彼與如理作意相應、不應道理。熟眠、狂醉、應成此過。若由超過彼故者;雲何不與聖教相違。如說叁界所有諸心心所、皆是分別。若由無所有故者;雲何此慧非成非心所。若由是彼性故者;雲何此慧非成色自性,及非貫達相。若由于所緣境作加行故者;雲何不謗無分別慧、離加行性。若如是等,皆不應理;雲何當知無分別慧?答:于所緣境,離加行故。此所緣境,離有無相諸法真如,卽此亦是離諸分別。由先勢力所引發故;雖離加行;若于真如等持相應妙慧生時,于所緣相,能現照取。是故此慧名無分別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