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小隨煩惱心所之一.诳是欲謀取名譽或利益,自己無德而詐稱有德的一種欺騙行爲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诳,爲獲利譽,矯現有德,詭詐爲性,能障不诳,邪命爲業。”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善心所之一。愧者廉恥之心,做了壞事無顔見人曰愧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愧,依世間力,輕拒暴惡爲性,對治無愧,止息惡行爲業。”愧和慚一樣,可以止息惡行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六根本煩惱所之一.慢者傲慢,自以爲處處優于他人,高人一等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,恃已于他,高舉爲性,能障不慢,生苦爲業。”慢者自尊自大,輕舉憍揚,不知謙卑,輕蔑他人。”《俱舍論把慢區分爲七或九種,唯識宗承“七慢”之說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不定心所之一。眠即睡眠,惛迷而不自在,能障智慧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眠謂睡眠,令身不自在,昧略爲性,障觀爲業,謂睡眠位身不自在,心極闇劣,一門轉故。”睡眠之時,心極阇劣,身無力用,故有障礙(止)觀的作用。所以適度睡眠是爲善法,過度睡眠是爲惡法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小隨煩惱心所之一.惱者惱怒,于忿恨之後,遇違逆事,因而爆怒,凶狠暴戾,有如蠍子螫人。此在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惱,忿恨爲先,追觸暴熱,狠戾爲性,能障不惱,蛆螫爲業,謂追往惡,觸現違緣,心便狠戾,多發囂暴,凶鄙粗言,蛆螫他故。”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心所有法中的別境心所之一。念是記憶,于所經曆過的事物記憶不忘,就稱爲念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于曾習境,令心明記,不忘爲性,定依爲業。”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,或思維過的義理,都是曾習境,于曾習境的記憶作用,就是念的自性;定依爲業者,由憶念曾習正理,念茲在茲,而生正定,即是其業用。但于未曾經曆的境是,則不起憶念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小隨煩惱心所之一。悭者悭吝,財物不肯施舍,法理秘不告人,鄙惡地蓄積財法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悭,耽著財法,不能惠施,秘吝爲性,能障不悭,鄙蓄爲業,謂悭吝者心多鄙澀,畜積財法,不能舍故。”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百法中的心所有法,簡稱心所。有的心所,起此念,則今世他世,皆受其益,故名爲善。善心所有十一種,即信、精進、慚、愧、無貪、無嗔、無癡、輕安、不放逸、行舍、不害。若五識心王,任運起善,則此十一善心所,皆與之相應。 - 陳義孝編
六位心所的第叁位,計有十一種,即信、慚、愧、無貪、無嗔、無癡、精進、輕安、不放逸、行舍、不害。何謂善,隨順法理,于此世他世順益于自他者,謂之善;反之,于此世他世損害于自他者,名不善。故以上十一種善心所,赅括世出世間一切善法,其自體遠離一切穢惡,而聚集一切功德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參閱“十一善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遍行心所之一。受是領納、感受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受謂領納順違境相爲性,起愛爲業,能起合、離、二非欲故。”這是說,受之自性,即是領納,“順違俱非”者,即緣可愛之境謂之順益,緣不可愛之境謂之違損,其非可愛亦非不可愛者,謂之俱非,即是中容境。“起愛爲業”,是心識緣順違之境,則起苦樂感受,于樂受之境,未得則生貪欲,以其得之;已得亦生貪欲,不使離失。于苦受之境,未得則有幸而不得之欲;已得則有願即離失之欲。這種愛欲,恒依苦樂之受而起,故曰“起愛爲業”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爲心所有法中的遍行心所之一。思是意志作用,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謂令心造作爲性,于善品等役心爲業。”故思的自性,只是造作,以其造作的力用與心相應,使心于種種善惡境,作出種種善惡的業用,這即是身、口、意叁業中的意業。心識之生,由作意而至于思,則善惡之念已經形成,而決不能中止了。由此而至于別境,就是必作之心了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根本煩惱心所之一.貪是欲求五欲、名聲、財物等而無厭足的精神作用。即于己所好之物,生起染汙之愛著心,引生五取蘊而産生諸苦。又作貪欲、貪愛、貪著。略稱欲、愛。貪者貪婪,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貪,于有、有具染著爲性,能障無貪,生苦爲業,謂由愛力取蘊生故。”有即叁有或叁界,有具是生起叁有之因,也就是惑與業。貪以染著爲性,著即執著,執著于我及我所,對于財色權位固持不釋,障蔽無貪之心,起惑造業,墮于叁有,承受苦報。簡單的說,貪即是對世間五欲六塵的追求與執著。小隨煩惱中有一個悭心所,悭是吝啬,即該舍而不舍;貪是貪婪,即不該取而取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遍行心所之一。想是概念作用,即于所緣之境,取其長短方圓等相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想謂于境取相爲性,施設種種名言爲業,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”想以“于境取相爲性,施設種種名言爲業”。如眼識緣慮紅色,計度此是紅而非黃非藍,作此分齊,而取其共相——紅者非黃非藍是其分齊,而紅衣紅花是其共相。由此取像,而施設名言。想之自性只是取像,但取像即是施設名言,謂此是紅是黃,此是方是圓,這是一種未出口的名言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(術語)常略曰心所。
品類足論一卷一頁雲:心所法雲何?謂若法、心相應。此複雲何?謂受、想、思、觸、作意,欲、勝解、念、定、慧,信、勤、尋、伺、放逸、不放逸、善根、不善根、無記根、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、諸所有智、諸所有見、諸所有現觀。複有所余如是類法,與心相應,總名心所法。
二解 品類足論六卷四頁雲:心所法雲何?謂若法、與心相應。此複雲何?謂受蘊、想蘊、相應行蘊。
叁解 五事毗婆沙論下十九頁雲:何謂心所法?如何知別有?答:所有受等、名心所法。經爲量故;知別有體。如世尊說:眼色二緣,生于眼識。叁和合故觸。與觸俱起,有受想思。乃至廣說。薩他筏底契經中言:複有思惟諸心所法,依心而起,系屬于心。又舍利子問俱胝羅,何故想思說名意行?俱胝羅言:此二心所法、依心起屬心。乃至廣說。由如是等無量契經,知心所法,定別有體。又心所法,若無別體;則奢摩他、毗缽舍那、善根、識住、諸食、念住、諸蘊、六六覺支道支、諸結、學法、及有支等,契經應減。又不應立大地法等。然經所說法門無減;大地法等、實可建立。故知別有諸心所法。 - 朱芾煌
指心王與心所。心,指眼識等之心王。心所從屬于心王,系與心王相應之精神作用,舊譯作心數。心王唯取對象之全體(即總相),心所則取對象之全體與部分(即別相)。心王、心所二者相應之關系、特質、王所之一異等,大小乘互有異說。在小乘,俱舍家舉出五義平等之說,即:記同一之根,稱爲所依平等;緣同一之境,稱爲所緣平等;于所緣之境,行解之相相等,稱爲行相平等;于同一刹那現行,稱爲時平等;體事同一,稱爲事平等。于心法一位,雖有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識,唯立一心王,而舉出六位四十六心所之說。又依一切有部之正義,心王及每一心所各有別體,然四大論師中之覺天主張心所乃于心之分位所立之假名,非有別體。大乘唯識宗則說四義平等(所依、所緣、時、事),立八識(六識加上末那識、阿賴耶識)爲心王,而舉出六位五十一心所之說,主張心王與心所具有非即非離之關系。[俱舍論卷四、成唯識論卷叁、卷五、卷七](參閱“心”1395、“心所”1403)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善心所之一。信是對佛教義理堅定的信仰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信,于實德能深忍樂欲,心淨爲性,對治不信樂善爲業。”信有叁種,一者于諸法實事實理深信不疑;二者于叁寶淨德深爲信樂;叁者于一切善法深信有力,能得成就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此爲心所有法中的不定心所之一。尋者尋求,對事理粗略的思考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尋謂尋求,令心偬遽,于意言境,粗轉爲性。”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