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安置十六罗汉或五百罗汉之堂宇。中国自北宋始,即盛行于禅、天台诸宗。据释氏稽古略卷四载,北宋熙宁十年(1077),将安置于相国寺山门五百罗汉中之第十三尊,迎入宫中供养。日本亦设有此种罗汉堂,或别设堂宇,置之山门。
即「阿罗汉」,布施阿罗汉可得福,犹如植福之田,故称所布施的对象为「……田」,相当的南传经文作「在应该被布施处」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僧鞋之一种。即僧众所穿之鞋,以麻、草、布、化学皮等编结或缝缀而成,鞋面除脚尖部分外,皆缝缀为若干方孔,颜色有黑、灰、黄、褐等色。亦有鞋面全部无孔,仅在前端缝一硬梁者,与一般之便鞋无异。
在佛世时,已允许僧众着鞋。据央掘魔罗经卷四载,比丘可以受持死牛之皮所做之革屣。据释门归敬仪卷下载,于印度,僧众参谒上尊时,须脱鞋行礼。另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四载,鞋、袜等为比丘百一物之一。
僧众于僧鞋外,亦着僧袜。依释氏要览卷上袜条所载,比丘因天寒而得着袜,袜亦属于衣。我国之僧袜,即长筒形之古装布袜,一般多称罗汉袜,以灰色为主。[五分律卷十六、四分律卷十六、敕修百丈清规卷五装包条、卷六日用轨范条、禅林象器笺服章门]
(?~968)北宋僧。年籍姓氏俱不详,人称王罗汉。嗜食彘肉,常作疯语而多所应验。住于明州乾符寺,于开宝元年六月坐化,肉身不毁,自落舍利。僧正赞宁立碑以记其异,吴越王钱氏赐号“密修神化尊者”。
(术语)悟位谓之果。以是为对于修行之因之结果也。阿罗汉为小乘之极果。
显扬三卷十一页云:八、阿罗汉果。谓永断一切非想非非想地烦恼故得。
二解 如四沙门果中说。
三解 俱舍论二十四卷十一页云:如是尽智、至已生时,便成无学阿罗汉果。已得无学应果法故。为得别果所应修学,此无有故。得无学名。卽此唯应作他事故。诸有染者、所应供故。依此义立阿罗汉名。
四解 品类足论七卷五页云:阿罗汉果云何?此有二种。一、有为,二、无为。有为阿罗汉果云何?谓证阿罗汉果所有无学法,已正当得。无为阿罗汉果云何?谓证阿罗汉果所有结断,已正当得。是名阿罗汉果。
五解 法蕴足论二卷十四页云:阿罗汉果者:谓现法中,贪瞋痴等、一切烦恼、皆已永断;名阿罗汉果。又云:云何阿罗汉果?谓阿罗汉果、略有二种。一者、有为,二者、无为。所言有为阿罗汉果者:谓彼果得及彼得得。无学根力、无学尸罗、无学善根、十无学法、及彼种类诸无学法,是名有为阿罗汉果。所言无为阿罗汉果者:谓于此中贪瞋痴等一切烦恼、皆已永断,超一切趣,断一切道,三火永静,渡四暴流,憍逸永离,焦渇永息,窟宅永破,无上究竟,无上寂静,无上爱尽离灭涅盘;是名无为阿罗汉果。 - 朱芾煌
为声闻四果之一,如来十号之一。又作阿卢汉、阿罗诃,略称罗汉。意译应、应供、杀贼、不生、无学。指断尽三界见、思之惑,证得尽智,而堪受世间大供养之圣者。此果位通于大、小二乘,然一般皆作狭义之解释,专指小乘佛教中所得之最高果位而言。若广义言之,则泛指大、小乘佛教中之最高果位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瑜伽八十七卷九页云:又与四种义相应故;当知是名阿罗汉相。一者、自事已究竟,应作他事义故。二者、应得自义,一切遍满道理义故。三者、未来行因,已永断灭;应证现法乐住义故。四者、超有学地,入无学地,相应义故。 - 朱芾煌
为四向之第四。即趋向阿罗汉果之“因位”。得第三果“阿那含果”之人于断除三界之见惑及欲界九品之思惑后,更起加行,断除色界、无色界之惑,其间即称为阿罗汉向。由断除有顶九品之惑,而灭尽三界见、思之惑,证入阿罗汉果。
又阿罗汉果为四果之第四,于解脱道已生尽智,四智圆融无碍而无法可学,升至极位,故称为无学。在四向四果中,此果乃声闻乘之极果,其余之四向三果则称为有学。[俱舍论卷二十四、大毗婆沙论卷二十八](参阅“四向四果”1683)
(术语)四向之一。不还之圣者,进断余残之烦恼而向于阿罗汉果者。见俱舍论二十四。
显扬三卷十一页云:七、阿罗汉向。谓如有一、学已见迹;为断非想非非想地烦恼故;修对治行。
二解 俱舍论二十四卷十页云:论曰:卽不还者、进断色界及无色界修所断惑,从断初定一品为初,至断有顶八品为后,应知转名阿罗汉向。
三解 法蕴足论二卷十四页云:阿罗汉向者:已得无间道,能证阿罗汉果。谓此无间,证得无上阿罗汉果。或住不还果已;能进求阿罗汉果证。名阿罗汉向。 - 朱芾煌
四向之一。不还之圣者,进断余残之烦恼而向于阿罗汉果者。见《俱舍论》卷二十四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(术语)阿罗汉中年长德高者。称为大阿罗汉。阿弥陀经曰:“与大比丘众,千二百五十人俱,皆是大阿罗汉。”慈恩疏曰:“大者名称位高,善见律云:僧中功德极大者为大阿罗汉。”
(名数)一,时解脱罗汉。纯根之罗汉,待衣食住处师友等好缘具足,方证罗汉之机根也。二,不时解脱罗汉。利根之罗汉,不待衣食等事缘具足,自解法之道理,随时证罗汉之人也。见俱舍论二十五。[囗@又]一,慧解脱罗汉。但得慧障解脱,发得无漏地,即证涅槃之罗汉也。二,俱解脱罗汉,解脱慧障,定障亦解脱,于为定之极处之灭尽定,得出入自在者也。此人兼好事用之功德,故练习禅定,得种种之神通等也。见俱舍论二十五。
(名数)见罗汉条。
1.时解脱罗汉和不时解脱罗汉。时解脱罗汉是钝根的罗汉,须待衣食住处师友等好缘具足,才能证罗汉;不时解脱罗汉是利根的罗汉,不须待衣食等事缘具足,自解法的道理,随时都能证罗汉。2.慧解脱罗汉和俱解脱罗汉。慧解脱罗汉是但得慧障解脱,发得无漏地,即证涅槃的罗汉 - 陈义孝编
俱舍论十八卷四页云:若害阿罗汉,无阿罗汉想;于彼依止,起定杀心。无简别故,亦成逆罪。若有害父,父是阿罗汉,得一逆罪。以依止一故。若尔;喩说当云何通?诃责彼罪。颂曰:若杀加行时,彼非阿罗汉;将死方得阿罗汉果。能杀彼者,有逆罪耶?无。于无学身,无杀加行故。 - 朱芾煌
(名数)称之为九无学。经论所说,其位次名称虽异,其体则一也。俱舍论之说:于前七种加第八慧解脱与第九俱解脱者,慧解脱为但依慧力而离烦恼障者,俱解脱为兼离定障而得灭尽定者。成实论之说:一,退相,俱舍九无学之第一退法也。二,守相,九无学中之第三护法也。三,死相,九无学中之第二思法也。四,住相,九无学中之第四安住法也。五,可进相,九无学中之第五堪达法也。六,不坏相,九无学中之第七不退也。八,不退相。九无学中之第六不动也。八,慧解脱,九无学中之第八慧解脱也。九,俱解脱,九无学中之第九俱解脱也(大乘义章十一本)。中阿含福田经之说:一,思法,是前俱舍之第三死相也。二,升进法,是第五可进相也。三,不动法,是前第七不退相也。四,退法,是前第一退相也。五,不退法,是前第六不坏相也。第六,护法,是前第二守相也。第七,住法,是前之住相也。第八,慧解脱,第九,俱解脱,此二者与前同(大乘义章十一本)。此九无学加十八有学称为二十七贤圣。见贤圣条附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