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安置十六羅漢或五百羅漢之堂宇。中國自北宋始,即盛行于禅、天臺諸宗。據釋氏稽古略卷四載,北宋熙甯十年(1077),將安置于相國寺山門五百羅漢中之第十叁尊,迎入宮中供養。日本亦設有此種羅漢堂,或別設堂宇,置之山門。
即「阿羅漢」,布施阿羅漢可得福,猶如植福之田,故稱所布施的對象爲「……田」,相當的南傳經文作「在應該被布施處」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僧鞋之一種。即僧衆所穿之鞋,以麻、草、布、化學皮等編結或縫綴而成,鞋面除腳尖部分外,皆縫綴爲若幹方孔,顔色有黑、灰、黃、褐等色。亦有鞋面全部無孔,僅在前端縫一硬梁者,與一般之便鞋無異。
在佛世時,已允許僧衆著鞋。據央掘魔羅經卷四載,比丘可以受持死牛之皮所做之革屣。據釋門歸敬儀卷下載,于印度,僧衆參谒上尊時,須脫鞋行禮。另據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四載,鞋、襪等爲比丘百一物之一。
僧衆于僧鞋外,亦著僧襪。依釋氏要覽卷上襪條所載,比丘因天寒而得著襪,襪亦屬于衣。我國之僧襪,即長筒形之古裝布襪,一般多稱羅漢襪,以灰色爲主。[五分律卷十六、四分律卷十六、敕修百丈清規卷五裝包條、卷六日用軌範條、禅林象器箋服章門]
(?~968)北宋僧。年籍姓氏俱不詳,人稱王羅漢。嗜食彘肉,常作瘋語而多所應驗。住于明州乾符寺,于開寶元年六月坐化,肉身不毀,自落舍利。僧正贊甯立碑以記其異,吳越王錢氏賜號“密修神化尊者”。
(術語)悟位謂之果。以是爲對于修行之因之結果也。阿羅漢爲小乘之極果。
顯揚叁卷十一頁雲:八、阿羅漢果。謂永斷一切非想非非想地煩惱故得。
二解 如四沙門果中說。
叁解 俱舍論二十四卷十一頁雲:如是盡智、至已生時,便成無學阿羅漢果。已得無學應果法故。爲得別果所應修學,此無有故。得無學名。卽此唯應作他事故。諸有染者、所應供故。依此義立阿羅漢名。
四解 品類足論七卷五頁雲:阿羅漢果雲何?此有二種。一、有爲,二、無爲。有爲阿羅漢果雲何?謂證阿羅漢果所有無學法,已正當得。無爲阿羅漢果雲何?謂證阿羅漢果所有結斷,已正當得。是名阿羅漢果。
五解 法蘊足論二卷十四頁雲:阿羅漢果者:謂現法中,貪瞋癡等、一切煩惱、皆已永斷;名阿羅漢果。又雲:雲何阿羅漢果?謂阿羅漢果、略有二種。一者、有爲,二者、無爲。所言有爲阿羅漢果者:謂彼果得及彼得得。無學根力、無學屍羅、無學善根、十無學法、及彼種類諸無學法,是名有爲阿羅漢果。所言無爲阿羅漢果者:謂于此中貪瞋癡等一切煩惱、皆已永斷,超一切趣,斷一切道,叁火永靜,渡四暴流,憍逸永離,焦渇永息,窟宅永破,無上究竟,無上寂靜,無上愛盡離滅涅盤;是名無爲阿羅漢果。 - 朱芾煌
爲聲聞四果之一,如來十號之一。又作阿盧漢、阿羅诃,略稱羅漢。意譯應、應供、殺賊、不生、無學。指斷盡叁界見、思之惑,證得盡智,而堪受世間大供養之聖者。此果位通于大、小二乘,然一般皆作狹義之解釋,專指小乘佛教中所得之最高果位而言。若廣義言之,則泛指大、小乘佛教中之最高果位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瑜伽八十七卷九頁雲:又與四種義相應故;當知是名阿羅漢相。一者、自事已究竟,應作他事義故。二者、應得自義,一切遍滿道理義故。叁者、未來行因,已永斷滅;應證現法樂住義故。四者、超有學地,入無學地,相應義故。 - 朱芾煌
爲四向之第四。即趨向阿羅漢果之“因位”。得第叁果“阿那含果”之人于斷除叁界之見惑及欲界九品之思惑後,更起加行,斷除色界、無色界之惑,其間即稱爲阿羅漢向。由斷除有頂九品之惑,而滅盡叁界見、思之惑,證入阿羅漢果。
又阿羅漢果爲四果之第四,于解脫道已生盡智,四智圓融無礙而無法可學,升至極位,故稱爲無學。在四向四果中,此果乃聲聞乘之極果,其余之四向叁果則稱爲有學。[俱舍論卷二十四、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](參閱“四向四果”1683)
(術語)四向之一。不還之聖者,進斷余殘之煩惱而向于阿羅漢果者。見俱舍論二十四。
顯揚叁卷十一頁雲:七、阿羅漢向。謂如有一、學已見迹;爲斷非想非非想地煩惱故;修對治行。
二解 俱舍論二十四卷十頁雲:論曰:卽不還者、進斷色界及無色界修所斷惑,從斷初定一品爲初,至斷有頂八品爲後,應知轉名阿羅漢向。
叁解 法蘊足論二卷十四頁雲:阿羅漢向者:已得無間道,能證阿羅漢果。謂此無間,證得無上阿羅漢果。或住不還果已;能進求阿羅漢果證。名阿羅漢向。 - 朱芾煌
四向之一。不還之聖者,進斷余殘之煩惱而向于阿羅漢果者。見《俱舍論》卷二十四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(術語)阿羅漢中年長德高者。稱爲大阿羅漢。阿彌陀經曰:“與大比丘衆,千二百五十人俱,皆是大阿羅漢。”慈恩疏曰:“大者名稱位高,善見律雲:僧中功德極大者爲大阿羅漢。”
(名數)一,時解脫羅漢。純根之羅漢,待衣食住處師友等好緣具足,方證羅漢之機根也。二,不時解脫羅漢。利根之羅漢,不待衣食等事緣具足,自解法之道理,隨時證羅漢之人也。見俱舍論二十五。[囗@又]一,慧解脫羅漢。但得慧障解脫,發得無漏地,即證涅槃之羅漢也。二,俱解脫羅漢,解脫慧障,定障亦解脫,于爲定之極處之滅盡定,得出入自在者也。此人兼好事用之功德,故練習禅定,得種種之神通等也。見俱舍論二十五。
(名數)見羅漢條。
1.時解脫羅漢和不時解脫羅漢。時解脫羅漢是鈍根的羅漢,須待衣食住處師友等好緣具足,才能證羅漢;不時解脫羅漢是利根的羅漢,不須待衣食等事緣具足,自解法的道理,隨時都能證羅漢。2.慧解脫羅漢和俱解脫羅漢。慧解脫羅漢是但得慧障解脫,發得無漏地,即證涅槃的羅漢 - 陳義孝編
俱舍論十八卷四頁雲:若害阿羅漢,無阿羅漢想;于彼依止,起定殺心。無簡別故,亦成逆罪。若有害父,父是阿羅漢,得一逆罪。以依止一故。若爾;喩說當雲何通?诃責彼罪。頌曰:若殺加行時,彼非阿羅漢;將死方得阿羅漢果。能殺彼者,有逆罪耶?無。于無學身,無殺加行故。 - 朱芾煌
(名數)稱之爲九無學。經論所說,其位次名稱雖異,其體則一也。俱舍論之說:于前七種加第八慧解脫與第九俱解脫者,慧解脫爲但依慧力而離煩惱障者,俱解脫爲兼離定障而得滅盡定者。成實論之說:一,退相,俱舍九無學之第一退法也。二,守相,九無學中之第叁護法也。叁,死相,九無學中之第二思法也。四,住相,九無學中之第四安住法也。五,可進相,九無學中之第五堪達法也。六,不壞相,九無學中之第七不退也。八,不退相。九無學中之第六不動也。八,慧解脫,九無學中之第八慧解脫也。九,俱解脫,九無學中之第九俱解脫也(大乘義章十一本)。中阿含福田經之說:一,思法,是前俱舍之第叁死相也。二,升進法,是第五可進相也。叁,不動法,是前第七不退相也。四,退法,是前第一退相也。五,不退法,是前第六不壞相也。第六,護法,是前第二守相也。第七,住法,是前之住相也。第八,慧解脫,第九,俱解脫,此二者與前同(大乘義章十一本)。此九無學加十八有學稱爲二十七賢聖。見賢聖條附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