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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在5本字典中找到 39 條與「自相」相關的內容
以下是全部詞典的 第2頁 查詢結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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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相辭典 【19】自相共相

  佛地經論六卷六頁雲:如來淨智,現量所攝;雲何能知諸法共相?若共相境,現量所知;雲何二量,依二相立?有義、二量在散心位,依二相立;不說定位。若在定心;緣一切相,皆現量攝。有義、定心唯緣自相。然由共相方便所引。緣諸共相所顯理者;就方便說,名知共相。不如是者,名知自相。由此道理,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。或說真如二空所顯,非是共相。如實義者;彼因明論立自共相,與此少異。彼說一切法上實義,皆名自相。以諸法上自相共相,各附己體,不共他故。若分別心,立一種類能诠所诠,通在諸法,如縷貫華;名爲共相。此要散心分別假立,是比量境。一切定心,離此分別,皆名現量。雖緣諸法若無常等;亦一一法、各別有故;名爲自相。真如雖是共相所顯;以是諸法自實性故,自有相故;亦非共相。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,卽名共相。自相亦與一切共相,不一異故。是故彼論說諸法上所有實義,皆名自相。此經不爾。故無相違。 - 朱芾煌

唯識名詞白話辭典 【20】自相共相

獨自個別的體相,與其他諸法不共通者,稱爲自相;與自相相對,不囿限于自相,諸法共通之相,稱爲共相。自相是自體個別的體相,即不與他相共通,而具有自己一定之特質者。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二稱:“諸法之自體,唯證智可知而不可言喻者,是爲自相;而諸法之體性,爲假智所緣,且可藉言語可解者,是爲共相。”意思是自相系現量所得,必須依證智證知,非由分別之假智能得知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
法相辭典 【21】自相無我

  成唯識論八卷二十二頁雲:自相無我者:無我所顯爲自相故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22】自相有法

  瑜伽十六卷二頁雲:何等名爲自相有法?當知此法、略有叁種。一、勝義相有,二、相狀相有,叁、現在相有。勝義相有者:謂諸法中離言說義,出世間智所行境界,非安立相。相狀相有者:謂由四種所觀相狀,一、于是處,名可得。二、于是處,事可得。叁、此名、于此事,非不決定。謂或迷亂不決定故,或無常不決定故。四、此名、于此事,無礙隨轉。非或于是處隨轉,或于是處退還。現在相有者:謂若已生及因果性。如是一切,總說爲一自相有法。 - 朱芾煌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23】自相作意

  (術語)叁種作意之一。

法相辭典 【24】自相作意

  俱舍論七卷十四頁雲:一、自相作意。謂如觀色,變礙爲相;乃至觀識,了別爲相。如是等觀,相應作意。
  二解  大毗婆沙論十一卷八頁雲:自相作意者:思惟色是變礙相,受是領納相,想是取像相,行是造作相,識是了別相;地是堅相,水是濕相,火是暖相,風是動相。如是等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25】入出息自相

瑜伽叁十一卷四頁雲:又正尋思:入息有二,出息有二。若風入內,名爲入息。若風出外,名爲出息。複正了知如是爲長入息出息,如是爲短入息出息,如是息遍一切身分。是名尋思諸息自相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26】自相叁種

  瑜伽六十五卷七頁雲:諸色自相,複有叁種。一、清淨色,二、清淨所取色,叁、意所取色,謂四大種所造,五識所依,五清淨色,眼等處攝,名清淨色。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,名清淨所取色。若與識俱諸清淨色,與識同境,故名同分。若離于識諸清淨色,前後自類,相續而轉;名彼同分色。叁摩地所行影像等色,名意所取色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27】自相無倒

  辯中邊論下卷九頁雲:于自相無倒者:頌曰:于自相無倒;知一切唯名。離一切分別,依勝義自相。論曰:如實知見一切眼色乃至意法,皆唯有名;卽能對治一切分別。應知是于自相無倒。此依勝義自相而說。若依世俗;非但有名。可取種種差別相故。 - 朱芾煌

佛學大詞典 【28】自相相違過

因明用語。又作法自相相違因(梵dharma  -svaru^pa-viruddha-hetu  )。爲因明叁十叁過中,因(理由)十四過之四相違過之第一。因與宗(命題)之後陳(述詞)“法”之自相彼此矛盾所招致之過誤。法,指宗之後陳;自相,此處指宗之前陳(主詞),于因明中,其意義屬于“言陳”(透過語言表白出來)而非“意許”(意中所許);相違,相互矛盾之意。能立之因與宗義互相矛盾,卻成異品,故稱相違。敵者(問難者)取立者(立論者)之因,能成與立者相違之宗,此乃因立者自己提出相違自宗之因而成敵者藉以反擊自己之宗。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“聲爲常(宗),所作性故(因)”之論式,“常”爲所立法,故凡具有常住性之事物皆爲宗同品,不具常住性之事物皆爲宗異品。正確之因須具備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之條件。今“所作性”之因正與此條件相反,故不僅無法證明“聲常”之宗,反可證明與其相違之“聲是無常”之宗。此過相當于九句因之第四句“同品非有異品有”。[因明入正理論、因明入正理論義斷、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五末](參閱“四相違”1734、“因明”2276)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29】自相相違因

  (術語)因明四相違因之一。宗法由有法與法之二語而成,“聲”之語爲有法,“無常”之語爲法。其有法與法各有意許與言陳之二者,其言陳雲自相,其意許雲差別,今爲法之言陳,故雲法自相,然立者所說之因于所立之宗法中,法之自相相違反對,謂之法自相相違因。例如所謂“聲爲常,所作性故,如虛空(同喻)如瓶等(異喻)。”所作性之因不轉于同品之常,而轉于異品之無常,故相違法之自相之“常,”而反生成立無常之過也。見因明入正理論。

法相辭典 【30】自相相違因

  因明入正理論雲: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:如說聲常。所作性故。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,此因唯于異品中有,是故相違。如疏七卷叁頁釋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31】虛妄分別自相

辯中邊論上卷二頁雲:此自相今當說。頌曰:識生變似義、有情、我、及了。此境實非有。境無故,識無。論曰:變似義者:謂似色等諸境性現。變似有情者: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。變似我者: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。變似了者:謂余六識、了相麁故。此境實非有者:謂似義、似根、無行相故;似我、似了、非真現故;皆非實有。境無故識無者;謂所取義等、四境無故;能取諸識、亦非實有。複次頌曰:虛妄分別性,由此義得成。非實有全無。許滅解脫故。論曰:虛妄分別、由此義故,成非實有。如所現起,非真有故。亦非全無。于中少有亂識生故。如何不許此性全無?以許此滅、得解脫故。若異此者;系縛解脫,則應皆無。如是便成撥無雜染及清淨失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32】諸法自相共相

五事毗婆沙論上二頁雲:問:何謂諸法自相共相?答:堅濕暖等,是諸法自相。無常苦等,是諸法共相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33】自相有法叁種

  如自相有法中說。 - 朱芾煌

佛學大詞典 【34】有法自相相違過

  因明用語。又稱有法自相相違因(梵dharmi  -svaru^pa-viruddha  )。因明叁十叁過中,因(理由)的四相違過之第叁項。有法,指宗(命題)之前陳(主詞);自相,指宗前陳所陳述之事件;相違,互相矛盾、違反之意。于因明對論中,立者(立論者)所設之因與自己所立的宗有法所陳述者相沖突,不能使前陳所陳述之因成立,反而成爲打消其成立之理由,敵者(問難者)遂用其因成立反對之宗,此稱爲有法自相相違過。亦即以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前陳時,缺乏因叁相中後二相之過失。[因明入正理論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、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、卷七](參閱“四相違”1734、“因明”2276)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35】有法自相相違因

  (術語)四相違之第叁。有法者,宗之前名辭,自相者,于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,相違者,反對之意。即謂立者所設之因,望其宗之前名辭時,缺因之後二相,故不爲成立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之因,而反爲可打消之之理由,遂至敵者即用其因,成立反對之宗者。見因明入正理論等。

法相辭典 【36】有法自相相違因

  因明入正理論雲:有法自相相違因者: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。有一實故。有德業故。如同異性。此因如能成遮實等;如是亦能成遮有性。俱決定故。如疏七卷八頁釋。 - 朱芾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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