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名数)一理佛性,不生不灭法性之妙理,名理佛性。二行佛性,大圆镜智等四智之种子,名行佛性。此中理佛性,一切有情皆具;行佛性,有具有不具,不具者永不成佛。是法相宗会涅槃经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之言,而成立无性有情之法门也。唯识枢要上本曰:“总而言之,涅槃据理性及行性中少分一切。”
(术语)华严经所说十种佛之一。佛证一真法界大智慧。大光明遍照一切,故云法界佛。
华严经所说十种佛之一。佛证悟了一真法界的大智慧后,其大光明遍照于一切法界,故称法界佛。 - 陈义孝编
华严经所说的十种佛之一。佛证悟了一真法界的大智慧后,其大光明遍照一切法界,故称法界佛。
- 梵心居士编
(术语)法性之体名法身,法性有觉知之德,故名佛。
佛三身之一。 - 陈义孝编
法性的本体叫法身,法性有觉知的功德,叫做佛。
- 梵心居士编
菩萨没有完全把无明破尽,就没有完全证得佛,只有一部份证到了佛,所以叫做分证佛。 - 陈义孝编
又作如来钵、释迦大钵、钵印。钵为诸佛、菩萨之宝器,在密教,释迦如来特以钵为三昧耶形,故阿阇梨所传曼荼罗中,佛钵印为一菩萨,列于释迦院;然胎藏仪轨次第则说此印明出于如来身会,表大日如来持钵之德。其印相乃取近于左手之袈裟一角及搭肩之一角,绕左臂,入于左手中,置于脐前,右手仰叠于左手上,二拇指相捻,如承钵之形。大日经疏卷十三(大三九·七一六上):“作此印即同如来,持此袈裟诸佛标帜之仪,亦能令一切非器众生,皆堪为法器。”[大日经密印品]
(印相)释迦印相之一。大日经密印品曰:“住瑜伽座,持钵相应,以定慧手俱在脐间,是名释迦牟尼大钵印。”同疏曰:“左手执袈裟两角,仰脐前,右手重其上。”
(杂语)奉衣服等于所事之本尊也。瞿醯经中曰:“诸尊一一奉施上妙新净衣服。”
在密教中有二义:(一)于金刚界曼荼罗中,诸尊分为佛部、金刚部、宝部、莲华部、羯磨部等五部,而以大日如来为佛部之主,此时之“主”乃上首之义。(二) 于胎藏界曼荼罗中,诸尊分为佛部、金刚部、莲华部等三部,而以金轮王佛顶为部主,此时之“主”为执权管领之义。或谓不分胎藏、金刚,而概以大日如来为部主者。(参阅“五部”1154)
凡三卷。鸠摩罗什(344~413)译于姚秦弘始七年(405)。又称奉入龙华经、选择诸法经。收于大正藏第十五册。属于大乘律之经典。内分十品:诸法实相品、念佛品、念法品、念僧品、净戒品、净法品、往古品、净见品、了戒品、嘱累品,论述诸法之无生、无灭、无相、无为,及诸法实相;并谓破戒比丘有十忧恼箭,而诃责其种种罪相;又告诫“不净说法”之大罪报。
本经未特别论说菩萨律仪,此为异于其他戒本之处。然强调若不理解诸法实相、无生、无灭等,则虽受持二百五十戒,亦形同破戒,并主张远离“戏论分别”始得称持戒。又以本经阐释菩萨僧团必得由声闻僧团别立之种种原因,故列为大乘律之典籍。[出三藏记集卷二、大唐内典录卷三、开元释教录卷四、卷十二、卷十九]
(经名)四卷,秦罗什译。说三念之法及净戒净法等,属于戒律部。
志求佛果者所受之戒律。即梵网经所说之戒律。[大日经学处品](参阅“戒”2896)
(术语)志求佛果之人之戒律,梵网经所说之戒法是也大日经学处品曰:“所谓一道戒,亦是佛乘戒。以离无量见网,住一实相之道故。”
(术语)一世界有一佛出世与多佛出世之异议。见佛条附录。
梵名Buddhasena 。又作佛驮先、佛陀斯那。五世纪北印度罽宾国人。乃说一切有部之师,后为禅法之传持者。师行化罽宾,为第三训首,曾就婆陀罗禀承法要,传于我国。蒙其教化者甚多,入道之徒有七百。佛陀跋陀罗幼即从其学;我国智岩当年西游时,亦至罽宾,入摩天陀罗精舍,从师学禅法,三年功成后,与佛陀跋陀罗相偕归国,佛陀跋陀罗所译达摩多罗禅经二卷,恐系师之所诵。又依出三藏记集卷九所载禅要秘密治病经记、卷十四沮渠安阳侯传,谓刘宋文帝元嘉(424~453)初年,河西王蒙逊之弟沮渠安阳侯至于阗国,于衢摩帝大寺与佛陀斯那相遇,乃从彼学大乘法,并得禅要秘密治病法。师天才秀出,其禅法独步诸国,西方之人皆号之为人中师子。[出三藏记集卷九修行地不净观经序、开元释教录卷四、达摩多罗禅经序、传法正宗论卷上、翻译名义集卷三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