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名數)一理佛性,不生不滅法性之妙理,名理佛性。二行佛性,大圓鏡智等四智之種子,名行佛性。此中理佛性,一切有情皆具;行佛性,有具有不具,不具者永不成佛。是法相宗會涅槃經一切衆生悉有佛性之言,而成立無性有情之法門也。唯識樞要上本曰:“總而言之,涅槃據理性及行性中少分一切。”
(術語)華嚴經所說十種佛之一。佛證一真法界大智慧。大光明遍照一切,故雲法界佛。
華嚴經所說十種佛之一。佛證悟了一真法界的大智慧後,其大光明遍照于一切法界,故稱法界佛。 - 陳義孝編
華嚴經所說的十種佛之一。佛證悟了一真法界的大智慧後,其大光明遍照一切法界,故稱法界佛。
- 梵心居士編
(術語)法性之體名法身,法性有覺知之德,故名佛。
佛叁身之一。 - 陳義孝編
法性的本體叫法身,法性有覺知的功德,叫做佛。
- 梵心居士編
菩薩沒有完全把無明破盡,就沒有完全證得佛,只有一部份證到了佛,所以叫做分證佛。 - 陳義孝編
又作如來缽、釋迦大缽、缽印。缽爲諸佛、菩薩之寶器,在密教,釋迦如來特以缽爲叁昧耶形,故阿阇梨所傳曼荼羅中,佛缽印爲一菩薩,列于釋迦院;然胎藏儀軌次第則說此印明出于如來身會,表大日如來持缽之德。其印相乃取近于左手之袈裟一角及搭肩之一角,繞左臂,入于左手中,置于臍前,右手仰疊于左手上,二拇指相撚,如承缽之形。大日經疏卷十叁(大叁九·七一六上):“作此印即同如來,持此袈裟諸佛標幟之儀,亦能令一切非器衆生,皆堪爲法器。”[大日經密印品]
(印相)釋迦印相之一。大日經密印品曰:“住瑜伽座,持缽相應,以定慧手俱在臍間,是名釋迦牟尼大缽印。”同疏曰:“左手執袈裟兩角,仰臍前,右手重其上。”
(雜語)奉衣服等于所事之本尊也。瞿醯經中曰:“諸尊一一奉施上妙新淨衣服。”
在密教中有二義:(一)于金剛界曼荼羅中,諸尊分爲佛部、金剛部、寶部、蓮華部、羯磨部等五部,而以大日如來爲佛部之主,此時之“主”乃上首之義。(二) 于胎藏界曼荼羅中,諸尊分爲佛部、金剛部、蓮華部等叁部,而以金輪王佛頂爲部主,此時之“主”爲執權管領之義。或謂不分胎藏、金剛,而概以大日如來爲部主者。(參閱“五部”1154)
凡叁卷。鸠摩羅什(344~413)譯于姚秦弘始七年(405)。又稱奉入龍華經、選擇諸法經。收于大正藏第十五冊。屬于大乘律之經典。內分十品:諸法實相品、念佛品、念法品、念僧品、淨戒品、淨法品、往古品、淨見品、了戒品、囑累品,論述諸法之無生、無滅、無相、無爲,及諸法實相;並謂破戒比丘有十憂惱箭,而诃責其種種罪相;又告誡“不淨說法”之大罪報。
本經未特別論說菩薩律儀,此爲異于其他戒本之處。然強調若不理解諸法實相、無生、無滅等,則雖受持二百五十戒,亦形同破戒,並主張遠離“戲論分別”始得稱持戒。又以本經闡釋菩薩僧團必得由聲聞僧團別立之種種原因,故列爲大乘律之典籍。[出叁藏記集卷二、大唐內典錄卷叁、開元釋教錄卷四、卷十二、卷十九]
(經名)四卷,秦羅什譯。說叁念之法及淨戒淨法等,屬于戒律部。
志求佛果者所受之戒律。即梵網經所說之戒律。[大日經學處品](參閱“戒”2896)
(術語)志求佛果之人之戒律,梵網經所說之戒法是也大日經學處品曰:“所謂一道戒,亦是佛乘戒。以離無量見網,住一實相之道故。”
(術語)一世界有一佛出世與多佛出世之異議。見佛條附錄。
梵名Buddhasena 。又作佛馱先、佛陀斯那。五世紀北印度罽賓國人。乃說一切有部之師,後爲禅法之傳持者。師行化罽賓,爲第叁訓首,曾就婆陀羅禀承法要,傳于我國。蒙其教化者甚多,入道之徒有七百。佛陀跋陀羅幼即從其學;我國智岩當年西遊時,亦至罽賓,入摩天陀羅精舍,從師學禅法,叁年功成後,與佛陀跋陀羅相偕歸國,佛陀跋陀羅所譯達摩多羅禅經二卷,恐系師之所誦。又依出叁藏記集卷九所載禅要秘密治病經記、卷十四沮渠安陽侯傳,謂劉宋文帝元嘉(424~453)初年,河西王蒙遜之弟沮渠安陽侯至于阗國,于衢摩帝大寺與佛陀斯那相遇,乃從彼學大乘法,並得禅要秘密治病法。師天才秀出,其禅法獨步諸國,西方之人皆號之爲人中師子。[出叁藏記集卷九修行地不淨觀經序、開元釋教錄卷四、達摩多羅禅經序、傳法正宗論卷上、翻譯名義集卷叁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