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五百年之一。又称禅定坚固。佛陀入灭后,以五百年为一期,分五期以区分佛法盛衰之状态,称为五五百年。其中,第二之五百年中,修禅定之人甚多,故称学定坚固、禅定坚固。[大方等大集经卷五十五](参阅“五五百年”1065)
(术语)有待之身,无常也。
杂集论一卷九页云:有顶定想者:谓彼想不明利;不能于境图种种相;故名无相想。 - 朱芾煌
成就定之法,如十善业或五禅支(寻、伺、喜、乐、一心)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瑜伽九十七卷十九页云:卽此一切缘所有定,皆名有上想定。 - 朱芾煌
瑜伽六十三卷九页云:复有补特伽罗、已得离欲。从定起已;或于一时,彼三摩地,相间相杂,作意而转。或于一时,不相间杂。若遇声缘,从定而起;与定相应意识俱转余耳识生。非卽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。若不尔者;于此音声,不领受故;不应出定。非取声时,卽便出定。领受声已;若有希望;后时方出。 - 朱芾煌
再三确认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集异门论七卷六页云:云何正定法迹?答:正定者、谓依出离远离所生善法,诸令心住,广说乃至心一境性;是名正定。法迹者、谓卽正定,亦名为法,亦名为迹,亦名法迹。是故名为正定法迹。 - 朱芾煌
即「正定为第八项」,参看「正定」、「八圣道」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(术语)三圣之一。
俱舍论十卷十八页云:何名正性?谓契经言:贪无余断,瞋无余断,痴无余断,一切烦恼,皆无余断;是名正性。定者、谓圣。圣、谓已有无漏道生,远诸恶法;故名为圣。获得毕竟离系得故,定尽烦恼;故名正定。诸已获得顺解脱分者,亦定得涅盘;何非正定?彼后或堕邪定聚故。又得涅盘,时未定故。非如预流者,极七返有等。又彼未能舍邪性故,不名正定。
二解 集异门论四卷五页云:云何正性定聚?答:学无学法。 - 朱芾煌
指百劫修三十二相之菩萨。又作真实菩萨。菩萨经三阿僧祇劫间修六度行,更于百大劫中修三十二相妙果之福业,以至成佛。其中,于百大劫修行阶段之菩萨,即称为住定菩萨。住定菩萨住于六种之决定,即:(1)善趣定,定生于人、天等善趣。(2)生贵家定,定生于婆罗门、刹帝利、巨富、长者等尊贵之家。(3)具根定,身体定无残缺。(4)男定,定生为男子。(5)念定,常忆念宿命。(6)坚固定,常行善事,不因迫害而屈服,亦不生厌倦。[大毗婆沙论卷一七六、俱舍论卷十八、杂阿毗昙心论卷十一、顺正理论卷四十四、俱舍论光记卷十八]
(术语)菩萨既终三大阿僧祇劫之行,尚修百大劫间可感三十二相妙果之福业。其百大劫之间谓之住定。住定者,居住于六种之决定也:一定生于善趣,二定生于贵家,三定六根具足,四定生为男子,五定得宿命通,六定所作之善事坚固而不退屈。杀害此菩萨一者,则犯类似之五逆罪也。见俱舍论十八。
俱舍论十八卷六页云:如上所言住定菩萨,为从何位,得住定名?彼复于何,说名为定?颂曰:从修妙相业,菩萨得定名。生善趣贵家,具男念坚固。论曰:从修能感妙三十二大丈夫相异熟果业,菩萨方得立住定名。以从此时,乃至成佛,常生善趣及贵家等。生善趣者,谓生人天。趣妙可称,故名善趣。于善趣内,常生贵家。谓婆罗门,或剎帝利,巨富长者大婆罗门家。于贵家中,根有具缺。然彼菩萨,恒具胜根。恒受男身。尚不为女;何况有受扇搋等身。生生常能忆念宿命。所作善事,常无退屈。谓于利乐有情事中,众苦逼身,皆能堪忍。虽他种种恶行违逆,而彼菩萨,心无厌倦。如世传有无价驮婆,当知此言目彼菩萨。由彼大士,虽已成就一切殊胜圆满功德;而由久习无缘大悲,任运恒时系属他故;普于一切有情类中,以无慢心,皆摄同己。或常观己,如彼仆使。故于一切难求事中,皆能堪忍;及于一切劳迫事中,皆能荷负。 - 朱芾煌
如生不定中说。 - 朱芾煌
(1867~1952)日本法隆寺第一○三代别当(掌管一山之寺务者)、法相宗管长。幼名角二郎。明治十年(1877)七月出家于法隆寺,十三年,就学于奈良教校,师事京都泉涌寺佐伯旭雅,修习俱舍、唯识、因明等。三十六年九月住持法隆寺。大正十三年(1924)曾任中国庐山世界佛教大会会长。次年十一月为东京增上寺之东亚佛教大会议长。曾刊行昭和会本维摩经义疏、昭和会本胜鬘经义疏、胜鬘经讲赞、新导成唯识论等书。亦曾于东京之帝国大学及京都之龙谷大学等开讲唯识学。昭和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示寂,享年八十六
。师曾再兴法相学(以明治维新之废佛毁释而衰微),并护持法隆寺,功绩卓著。其著作尚有圣德太子三经义疏、唯识三类境义本质私记、法相宗要、胜鬘经抄、法相宗之教义,及日译之瑜伽师地论(国译大藏经论部)等书。
杂集论七卷十四页云:作业决定者:由宿业力,感得决定异熟相续;于此生中,必造此业。何以故?应造此业,期限决定故;终不越限,必造此业。乃至诸佛世尊大神通力,亦不能为障,令其不造。随因决定力,果相续转变故。 - 朱芾煌
因明用语。六不定之一,三十三过中因十四过之一。指因三相中缺第二相,遂致同时不通于同品与异品之过失。相当九句因中之第五句“同品非有,异品非有”。因明入正理论中,举声论师对佛弟子提出“声为常(宗,即命题),以所闻性故(因,即理由),如虚空(同喻),如瓶(异喻)”之论式。其中,同喻与异喻二者皆非所闻之性,即同品与异品皆与因隔绝,且声之常、无常二品外,更无余法之所闻性,故此因为犹豫不定之因,既不决定所立之常,亦不成就异品之无常,即成不共不定过。[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本、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](参阅“三十三过” 513、“六不定过”1253、“因十四过”227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