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五百年之一。又稱禅定堅固。佛陀入滅後,以五百年爲一期,分五期以區分佛法盛衰之狀態,稱爲五五百年。其中,第二之五百年中,修禅定之人甚多,故稱學定堅固、禅定堅固。[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十五](參閱“五五百年”1065)
(術語)有待之身,無常也。
雜集論一卷九頁雲:有頂定想者:謂彼想不明利;不能于境圖種種相;故名無相想。 - 朱芾煌
成就定之法,如十善業或五禅支(尋、伺、喜、樂、一心)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瑜伽九十七卷十九頁雲:卽此一切緣所有定,皆名有上想定。 - 朱芾煌
瑜伽六十叁卷九頁雲:複有補特伽羅、已得離欲。從定起已;或于一時,彼叁摩地,相間相雜,作意而轉。或于一時,不相間雜。若遇聲緣,從定而起;與定相應意識俱轉余耳識生。非卽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。若不爾者;于此音聲,不領受故;不應出定。非取聲時,卽便出定。領受聲已;若有希望;後時方出。 - 朱芾煌
再叁確認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集異門論七卷六頁雲:雲何正定法迹?答:正定者、謂依出離遠離所生善法,諸令心住,廣說乃至心一境性;是名正定。法迹者、謂卽正定,亦名爲法,亦名爲迹,亦名法迹。是故名爲正定法迹。 - 朱芾煌
即「正定爲第八項」,參看「正定」、「八聖道」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(術語)叁聖之一。
俱舍論十卷十八頁雲:何名正性?謂契經言:貪無余斷,瞋無余斷,癡無余斷,一切煩惱,皆無余斷;是名正性。定者、謂聖。聖、謂已有無漏道生,遠諸惡法;故名爲聖。獲得畢竟離系得故,定盡煩惱;故名正定。諸已獲得順解脫分者,亦定得涅盤;何非正定?彼後或墮邪定聚故。又得涅盤,時未定故。非如預流者,極七返有等。又彼未能舍邪性故,不名正定。
二解 集異門論四卷五頁雲:雲何正性定聚?答:學無學法。 - 朱芾煌
指百劫修叁十二相之菩薩。又作真實菩薩。菩薩經叁阿僧祇劫間修六度行,更于百大劫中修叁十二相妙果之福業,以至成佛。其中,于百大劫修行階段之菩薩,即稱爲住定菩薩。住定菩薩住于六種之決定,即:(1)善趣定,定生于人、天等善趣。(2)生貴家定,定生于婆羅門、刹帝利、巨富、長者等尊貴之家。(3)具根定,身體定無殘缺。(4)男定,定生爲男子。(5)念定,常憶念宿命。(6)堅固定,常行善事,不因迫害而屈服,亦不生厭倦。[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六、俱舍論卷十八、雜阿毗昙心論卷十一、順正理論卷四十四、俱舍論光記卷十八]
(術語)菩薩既終叁大阿僧祇劫之行,尚修百大劫間可感叁十二相妙果之福業。其百大劫之間謂之住定。住定者,居住于六種之決定也:一定生于善趣,二定生于貴家,叁定六根具足,四定生爲男子,五定得宿命通,六定所作之善事堅固而不退屈。殺害此菩薩一者,則犯類似之五逆罪也。見俱舍論十八。
俱舍論十八卷六頁雲:如上所言住定菩薩,爲從何位,得住定名?彼複于何,說名爲定?頌曰:從修妙相業,菩薩得定名。生善趣貴家,具男念堅固。論曰:從修能感妙叁十二大丈夫相異熟果業,菩薩方得立住定名。以從此時,乃至成佛,常生善趣及貴家等。生善趣者,謂生人天。趣妙可稱,故名善趣。于善趣內,常生貴家。謂婆羅門,或剎帝利,巨富長者大婆羅門家。于貴家中,根有具缺。然彼菩薩,恒具勝根。恒受男身。尚不爲女;何況有受扇搋等身。生生常能憶念宿命。所作善事,常無退屈。謂于利樂有情事中,衆苦逼身,皆能堪忍。雖他種種惡行違逆,而彼菩薩,心無厭倦。如世傳有無價馱婆,當知此言目彼菩薩。由彼大士,雖已成就一切殊勝圓滿功德;而由久習無緣大悲,任運恒時系屬他故;普于一切有情類中,以無慢心,皆攝同己。或常觀己,如彼仆使。故于一切難求事中,皆能堪忍;及于一切勞迫事中,皆能荷負。 - 朱芾煌
如生不定中說。 - 朱芾煌
(1867~1952)日本法隆寺第一○叁代別當(掌管一山之寺務者)、法相宗管長。幼名角二郎。明治十年(1877)七月出家于法隆寺,十叁年,就學于奈良教校,師事京都泉湧寺佐伯旭雅,修習俱舍、唯識、因明等。叁十六年九月住持法隆寺。大正十叁年(1924)曾任中國廬山世界佛教大會會長。次年十一月爲東京增上寺之東亞佛教大會議長。曾刊行昭和會本維摩經義疏、昭和會本勝鬘經義疏、勝鬘經講贊、新導成唯識論等書。亦曾于東京之帝國大學及京都之龍谷大學等開講唯識學。昭和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叁日示寂,享年八十六
。師曾再興法相學(以明治維新之廢佛毀釋而衰微),並護持法隆寺,功績卓著。其著作尚有聖德太子叁經義疏、唯識叁類境義本質私記、法相宗要、勝鬘經抄、法相宗之教義,及日譯之瑜伽師地論(國譯大藏經論部)等書。
雜集論七卷十四頁雲:作業決定者:由宿業力,感得決定異熟相續;于此生中,必造此業。何以故?應造此業,期限決定故;終不越限,必造此業。乃至諸佛世尊大神通力,亦不能爲障,令其不造。隨因決定力,果相續轉變故。 - 朱芾煌
因明用語。六不定之一,叁十叁過中因十四過之一。指因叁相中缺第二相,遂致同時不通于同品與異品之過失。相當九句因中之第五句“同品非有,異品非有”。因明入正理論中,舉聲論師對佛弟子提出“聲爲常(宗,即命題),以所聞性故(因,即理由),如虛空(同喻),如瓶(異喻)”之論式。其中,同喻與異喻二者皆非所聞之性,即同品與異品皆與因隔絕,且聲之常、無常二品外,更無余法之所聞性,故此因爲猶豫不定之因,既不決定所立之常,亦不成就異品之無常,即成不共不定過。[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本、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](參閱“叁十叁過” 513、“六不定過”1253、“因十四過”227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