唯識宗所立四智心品之一。修唯識行者,在十地的初地入心,斷分別起的我法二執,此時第六識轉爲下品的妙觀察智;第七識亦同時轉爲下品平等性智。至第七遠行地,第六識轉爲中品的妙觀察智,第七識亦同轉爲中品平等性智。到第十法雲地滿心,金剛喻定現前時,第六識轉爲上品的妙觀察智,第七識亦同轉爲上品平等性智。《心地觀經》卷二曰:“平等性智,轉我見智,得此智慧,是以能證自他平等二無我性,如是名爲平等性智。”《成唯識論》卷十曰:“平等性智相應心品,謂此心品,觀一切法自他有情,悉皆平等,大慈悲等恒共相應,隨諸有情所樂,示現受用身土影相差別。妙觀察智不共所依,無住涅槃之所建立,一味相續窮未來際。”參閱“四智心品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梵語samata^bhipra^ya。如來說法四意趣之一。又作平等意、法同意趣。即如來依據秘密之意趣、平等之理而說法。例如如來說法時表示過去之毗婆屍佛即是今之釋迦佛,此即如來根據“佛佛平等”之理而說此言。
蓋此二佛宿昔之緣雖有所別,然二佛所證之法身平等不二,或有衆生見釋迦誕生王宮、樹下成道等事,而疑釋迦佛之熏修功淺;爲對治此類“輕佛”之疑障,如來乃宣說平等之意趣。又平等意趣有通、別二種平等之別。[梁譯攝大乘論卷中、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六](參閱“四意趣”1781)
(術語)四意趣之一。謂如來據秘密之意趣,平等之理,而說法也。譬如指過去之諸佛而曰我身是也。以其據佛佛平等之理故也。
攝論二卷十二頁雲:一、平等意趣。謂如說言:我昔曾于彼時彼分,卽名勝觀正等覺者。
二解 世親釋五卷十二頁雲:平等意趣者;謂如有人,取相似法,說如是言:彼卽是我。世尊亦爾。平等法身,置在心中,說言我昔曾于彼等。非彼昔時毗缽屍佛,卽是今日釋迦牟尼。依平等義所起意趣,作如是說。無性釋五卷十一頁雲:平等意趣者:謂一切佛,由資糧等,互相似故;說我昔曾于彼時等。如有意緣互相似性,作如是言:彼卽是我。然非昔時毗缽屍佛,卽今世尊釋迦牟尼。
叁解 雜集論十二卷十四頁雲:平等意趣者:如說:我于爾時,曾名勝觀如來應正等覺。與彼法身無差別故。 - 朱芾煌
譯義不明,相當的南傳經文作「如實現正覺」,參看「如實」、「正覺」,此處的「現」爲「親身體證」的意思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(術語)謂譯空,無相無願之叁叁摩地也。
即空、無相、無願之叁叁摩地。 - 陳義孝編
又稱叁叁昧耶觀。乃密教之教義。即觀佛、法、僧,或身、語、意,或心、佛、衆生叁者平等。廣義之叁平等觀以叁密攝一切諸法,即:一切色攝于身密,身密即印契;一切聲攝于語密,語密即真言;一切理攝于心密,心密即實相。叁密平等平等,遍一切處,故行者所見之境界皆是大日如來遍一切處之身,所聞之音聲皆是陀羅尼、諸佛說法之音。狹義之叁平等觀又分爲叁種,即:(一)觀行者之“叁密平等”爲平等,遍于法界,稱爲自叁平等觀。(二)觀行者之叁平等與本尊之叁平等爲同一緣相,稱爲他叁平等觀。(叁)觀行者、本尊及已成、未成之一切諸佛皆爲同一緣相,稱爲共叁平等觀。作如是觀,行者與本尊融爲一體,即能證“入我我入”之極致。
以上之觀法屬于正念誦或常時之觀法。若修護摩之時,則就本尊、爐壇、行者叁密觀叁平等,稱爲內護摩觀。以內護摩修叁平等觀,內外事理相應,能得悉地。所觀想之本尊及行者有身口意,爐壇亦有身口意(即爐身、爐口、爐火),本尊之身即爐身,亦是行者之身;本尊之口即爐口,亦是行者之口;本尊之智即爐火,亦是行者之智火,如是觀此叁密之平等,亦稱叁平等觀。[大日經卷二具緣品、大日經疏卷二十、觀內護摩、秘藏記、阿娑縛抄卷四十護摩記本]
(術語)又雲叁叁昧觀。觀念叁平等也。即入我我入觀。見叁平等條。又,行者正念誦之初,作入我我入之觀,謂之叁平等觀。
又名叁叁昧觀,即觀念叁平等。見叁平等條。 - 陳義孝編
(術語)密教之略戒,爲叁昧耶戒之譯名。見叁昧耶戒條。大疏演奧鈔十叁曰:“叁業平等,是爲此戒。叁業平等者一心本源也,亦名自性本源戒。若住此處衆惡永息,故立戒稱也。”
叁昧耶戒的譯名。 - 陳義孝編
瑜伽五十卷一頁雲:雲何如來十力平等?謂此十力,一切如來,悉皆平等具足成就。故說平等,無有差別。若就如來多所安住;是則如來如是十力,展轉差別。謂余如來,多住余力,其余如來,複住余力。是名如來十力平等。 - 朱芾煌
謂心王與心所相應關系有四種平等。此乃唯識宗之主張。即:(一)時平等,謂心王心所同一刹那生起作用。(二)所依平等,謂心王心所二者之所依相等。(叁)所緣平等,謂心王心所所緣之相分非同一,但卻相似。(四)事平等,謂心王心所之自體分非同一而卻類似。成唯識論卷叁(大叁一·一一下):“行相雖異,而時依同所緣事等,故名相應。”
俱舍宗于上述四義平等之外,認爲心王與心所對于所緣之外境,其行解之相亦皆平等,即行相平等。故俱舍宗主張五義平等。[俱舍論卷四](參閱“五義平等”1169)
(名數)謂心王與心所相應之義,有時間平等,所依平等,所緣平等,體事平等之四義也。
指心王與心所相應關系,有四種平等之義。此爲唯識宗的主張。即一、時平等,謂心王心所同一刹那生起作用。二、所依平等,謂心王心所二者之所依相等。叁、所緣平等,謂心王心所所緣之相分非同一,但卻相似。四、事平等,謂心王心所之自體分非同一而卻類似。《成唯識論》卷叁稱︰“行相雖異,而時依同所緣事等,故名相應。” - 于淩波居士著
即楞伽經卷叁所說之“相”與“非相”、“因”與“果”、“我”與“無我”、“人”與“所修法”,皆各平等,無有高低、勝劣、廣狹等之對立或差別,此乃大乘思想中超越有無二邊,不執于相又不墮于無相之最高境界。楞伽經卷叁之偈言(大一六·五○○中):“有四種平等,相及因性生,第叁無我等,第四修、修者。”
(名數)相非相平等,因果平等,我無我平等,人與所修法平等也。見楞伽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