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性与真如。法性与真如,是同体异名。 - 陈义孝编
法性与真如同体异名。
- 梵心居士编
(术语)见十金刚心条。
谓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识等六大,由圣智观之,为其法性一味平等。凡眼则惟见其事事差别而不相融之事相。
(术语)地等六大有相性之二面。凡眼所见者,惟其事相,事事差别而不相融。圣智所见者,为其法性一味平等也。
法性,指诸法之真实体性,为真如之异称。法性清净,离一切烦恼垢染,故称无漏法性。大乘大义章卷上(大四五·一二七下):“无漏法性生身,名为法身。”[法华经法师功德品、究竟一乘宝性论卷三]
(术语)法性清净,本离烦恼之漏垢,故云无漏。法华经法师功德品曰:“无漏法性之妙身。”
谓诸法的本性,即是真如实相,原无生灭。 - 陈义孝编
诸法的本性,即是真如的实相,原无生灭,故曰无生法性。
- 梵心居士编
梵语paks!a-dharmatva。因明用语。为因(理由)支三相之一。乃因明三支作法中,就因与宗(命题)之关系而检查论式是否正确之关键者。盖因必包含宗之前陈名词(主词)所有之事件;亦即因对于宗之前陈而言,其范围必相等或较大始可成立,故称为遍是宗法性。例如举“声为无常(宗),所作性故(因)”之立论时,为因之“所作性”,于宗之前陈名词“声”中含有遍有之性质;即声是所作性之一部分,所作性必具一切声,又所作性之范围较声为大,“所作性”三字于一切“声”决定遍有。故知依此遍是宗法性之规定所立之因,其范围必定大于宗之前陈。[因明入正理论、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、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二]
(术语)因明三相之一。三支之中,望因于宗而示其关系者。盖因必于宗之前陈名辞中,为元来遍有之事件。故因者(宗之前名辞中)有遍是宗法之性之意,是云遍是宗法性。例如谓声无常也(宗),所作性故(因)时,为因之“所作性”,于宗之前名辞“声”中固遍有之是也。
如十种发心中说。 - 朱芾煌
显扬二卷二十页云:证法性发心者:谓如有一、已过第一劫阿僧企耶,已证菩萨初极喜地,已入菩萨定无生位,已如实知无上菩提及菩提方便,已悟自身将近等近大菩提果,证解自他悉平等故;得大我意。已至不住流转寂灭菩萨道故;得广大意。由如是故,于大菩提,愿不退转。是谓证法性发心。 - 朱芾煌
梵名Dharmadharmata^ -vibhan%ga 或 Dharmadharmata^-vibha^ga。指法与法性之辨别。传说系弥勒(梵Maitreyana^tha ,四世纪)所作。梵文仅发现一部分断片,约全部之五分之一。无汉译本,仅有藏译本。依西藏之传承,本书与大乘庄严经论、中边分别论、现观庄严论、宝性论等同为弥勒五部书之一,故甚受重视。
本书结构极为简洁,其内容论及唯识思想与法的观念,可大分为四:(一)谓法(梵dharma )与法性(梵dharmata^ )包摄一切;法与法性之辨别(梵vibhan%ga )即为本书之主旨,故首论法与法性之定义,以及两者之关系。(二)言法之自觉。(三)言法性之自觉。(四)论转依(由法之立场转换为法性之立场)之自觉。
瑜伽十卷十七页云:云何法性?云何法住?云何法界?答:是诸缘起、无始时来,理成就性,是名法性。如成就性,以无颠倒文句安立;是名法住。由此法住,以彼法性为因,是故说彼、名为法界。 - 朱芾煌
指在十圣位已证无生法性,舍三界生死,受不思议变易生死身的菩萨。 - 陈义孝编
瑜伽十三卷四页云:云何法性之所拘执?谓观下地为粗法性:观于上地为静法性,寂静微妙,得安隐道,及能证得心一趣性。 - 朱芾煌
(术语)法性与无明,如冰与水,无明之冰即诸性之水也。但非谓吾人之心性,本来为冰,法性之水,后为无明之冰,仅谓无始无明之体即为本觉之法性而已。玄义五曰:“若有无明烦恼性相,即是智慧观照性相。(中略)如冰是水,如水是冰。”止观辅行六曰:“为迷冰者指水为冰,为迷水者指冰为水,如迷法性即指无明,如迷无明即指法性。若失此意,俱迷二法。故知世人非但不识即无明之法性,亦乃不识即法性之无明。”见无始无明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