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非相平等、因果平等、我無我平等、人與所修法平等。 - 陳義孝編
心王與心所互相對應作用(相應法),共有五義,即:(一)所依平等,如心王依眼根,心所亦依眼根;此乃兩者依于相等之事物。(二)所緣平等,指心王與心所所取之對象平等。(叁)行相平等,指心王、心所中顯現之對象的形態平等。(四)時平等,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,故稱時平等。(五)事平等,心王與心所作用時,乃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之心所起作用,並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。亦有主張除去行相平等,而說四義平等者。[俱舍論卷四]
(術語)心王與心所相對,有彼此平等之義五種,故名相應法。見相應法條。
心王與心所互相對應作用——即王所相應,共有五種意義,即:一、所依平等:如心王依眼根,心所亦依眼根,此乃兩者依于相等的事物。二、所緣平等:指心王與心所所取的對象平等。叁、行相平等:指心王、心所中顯現之對象的形態平等。四、時平等: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,故稱時平等。五、事平等:心王與心所作用時,乃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之心所起作用,並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。亦有主張除去行相平等,而說四義平等者。見《俱舍論》卷四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(術語)數論二十五谛之一。與心根同。見教論條。
此數論師義。唯識述記四卷二十二頁引金七十論雲:分別爲體。有說:此是肉心爲體。 - 朱芾煌
佛地經論叁卷十六頁雲:一切衆生心平等性,如說由何說心平等?由空性故,說心平等。如是廣說。心本性者:卽心法性。遍在一切衆生心性,是故說名心平等性。 - 朱芾煌
只要依此法修學,都能得同一果證之法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瑜伽二十叁卷二頁雲:雲何名爲行平等位?平等位者:謂或善舍,或無記舍。由彼于此非理分別起煩惱意,善防護已;正行善舍無記舍中。由是說名行平等位。如是名爲行平等位。 - 朱芾煌
修學平等不執取的平靜,「護」爲「舍」的異譯,意思是「平靜的」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又作冤親平等。謂以大慈悲爲本,對于怨敵,心無憎恨;對于所愛,亦無執著,而以平等、愛憐之心接待衆人。依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二(大叁○·四六二下):“先于一親一怨一中庸所,發起勝解,于此叁品,由平等利益安樂增上意樂俱行作意,欲與其樂。”又俱舍論卷二十九(大二九·一五○下):“諸有情類平等,平等無有親怨。”另景德傳燈錄卷五載,六祖慧能入寂後,盜者欲奪六祖之首供養,後被官府捕得,未即加刑,先至曹溪問六祖之上足令韬應如何處置,令韬答(大五一·二叁六下):“若以國法論,理須誅夷;但以佛教慈悲,冤親平等。況彼求欲供養,罪可恕矣!”[佛所行贊卷一、大智度論卷二十]
(術語)謂奉絕對之大慈悲之佛徒,怨敵與親友同一視也。參照怨親項。
對怨敵和親人一視同仁,無有厚此薄彼的分別。 - 陳義孝編
顯揚二十卷十二頁雲:論曰:一切如來,于一切所作事,功能平等又彼功能果,佛國土,清淨解脫身,及法身,一切諸佛皆平等,皆不可思議,皆無有上;應知。
二解 大毗婆沙論十七卷十頁雲:由叁事等,故名平等。一、修行等。謂如一佛,于叁無數劫,修六波羅蜜多,得圓滿故;證得無上正等菩提。余佛亦爾。故名平等。二、利益等。謂如一佛,出現于世,度無量百千那庾多衆生,令般涅盤。余佛亦爾。故名平等。叁、法身等。謂如一佛,成就十力,四無所畏,大悲、叁念住、十八不共法等,無邊功德。余佛亦爾。故名平等。複次根等故名平等。諸佛皆住上品根故。複次戒等故名平等。諸佛皆得上品戒故。複次地等故名平等。謂如一佛,依第四靜慮,證得無上正等菩提。余佛亦爾。故名平等。 - 朱芾煌
解讀爲「只是借用世俗的名稱而無執取」,此處的「平等」,可能是「舍心」的另譯,表示「無執取」,相當的南傳經文作「只表達應該被表達的;只表達那世俗的名稱而無其內涵之執取」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即入佛叁昧耶,爲密教胎藏界叁種叁昧耶之一。乃以佛心之種子下于衆生之心田,以示托聖胎之義。大日經疏卷九稱,世尊入法界胎藏叁昧時,見一切衆生悉有菩提種子,乃與諸佛等同,故說入佛叁昧耶之持明,以此持明入佛平等戒。(參閱“叁叁昧耶”522)
(術語)叁種叁昧耶之一,入佛叁昧耶也。大疏九曰:“世尊前入法胎生叁昧時,見一切衆生悉有菩提種等同諸佛故,說入佛叁昧耶持明,以此持明得入佛平等戒,即是托聖胎義也。”
(術語)見七種禮佛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