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术语)修禅行而远离乱意也。无量寿经下曰:“深心定心。”智度论二十六曰:“定心者,定名一心不乱。乱心中不能得见实事,如水波荡,不得见面。如风中灯,不能得点。”
如二十种心中说。 - 朱芾煌
有情之种性共有五种分别,即声闻乘定性、缘觉乘定性、菩萨乘定性、不定种性、无种性。凡于声闻、缘觉、菩萨等三乘中,各具有唯一种子之众生,即称定性。又具有二种或三种种子之众生,称为不定种性;不具三乘之无漏种子,仅具有人、天之有漏种子者,称为无种性。三种定性加不定种性、无种性,合为五性。法相宗依此而立“五性各别”说。[大乘入楞伽经卷二、大乘庄严经卷五、瑜伽师地论卷二十一、成唯识论卷二、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一末](参阅“五种性”1179)
(术语)在声闻,缘觉,菩萨之三乘,各具唯一种子之众生曰定性,具二种或三种之众生曰不定性。总不具三乘之无漏种子,但有人天之有漏种子者,曰无种性。定性之中有三性,加以不定性无种性,则为五性,即法相宗所立之五性各别是也。
指只有声闻或缘觉或菩萨之一种种子的众生,如果兼具二种或三种之种子的众生则叫做不定性,如果完全没有三乘之无漏种子,而只有人天之有漏种子的众生又叫做无种性。 - 陈义孝编
佛教谓在声闻、缘觉、菩萨这三乘,只具唯一种子的众生叫定性;具二种或三种的众生叫不定性。不具三乘之无漏种子,但有人无有漏种子者,称无种姓。定性之中有三性,加以不定性、无种姓,则为“五性”,为法相宗所立的教义。后谓安定心神。如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六:“随手关了门,闷闷坐着,定性了一回。”又如《三侠五义》第四回:“等我家相公定性养神,二鼓上坛便了。”也指事物故有的特性。如清·王夫之《张子正蒙注·参两》:“阴阳有定性而无质也,故独言阴而不言阳。”亦指确定事物的成分或性质。如郭沫若《<奴隶制时代>改版书后》:“我国自来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,故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划分除依据生产奴隶的定性研究之作,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也应该是一个值得依据的很好标准。”化学上也分有“定性分析”与“定量分析”。(文贤) - 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 编
指只有声闻或缘觉或菩萨之一种的种子的众生。才有定性。
- 梵心居士编
(术语)三学之一。禅定之习学也。定心治乱以发真智者。三藏法数九曰:“定者禅定也,谓能摄散证神,见性悟道,故名定学。”
禅定之学,为三学之一。 - 陈义孝编
小乘禅定,有与世间共者,有不与世间共者,分为三种:
一者、世间禅 谓四禅、四等、四空、如前所明。
二者、亦世间亦出世间禅 谓六妙门、十六特胜、通明观三种。利根依此发真断惑,钝根或亦随禅受生。故为亦世间亦出世间,又以世出世间,共有此禅,故亦名共禅。
三者、出世间禅 谓观、炼、薰、修四种禅法:
一、言观禅者复有二种:
一、坏法观 谓九想、八念、十想三种。
二、不坏法观 谓八背舍、八胜处、十一切处三种。
二、言炼禅者 即九次第定。
三、言薰禅者 即师子奋迅三昧。
四、言修禅者 即超越三昧。
世间禅定,前已述之。兹但述次之二种。 - 明·杨卓
为获得圣果而须勤修的三学之一,又作增上心学。定可摄散澄神、摒除杂念,见性悟道。见“三学”条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定即禅定,经藏之所诠,能使人的静虑澄心。
- 梵心居士编
三字之一,三藏法数云:“定者禅定也,谓能摄散澄神,见性明道,故名定学”。
- 梵心居士编
(术语)定受生死苦果之定业因也。此有善恶之二,善之定业,定受乐果,恶之定业,定受苦果。又善恶之定业,各有三种,于造善恶业之生,直感苦乐之果,为顺现受业。隔一世而感其果,为顺生受业。隔二世以上而感其果,为顺后受业。已上皆为定业中之差别,此外善恶皆有不定业之一种,业力微弱,不必感果也。因而通为四业。[囗@又](术语)念佛四业之一。对于散业而言。坐禅入定而观佛也。往生要集下曰:“定业谓坐禅入定观佛。”
一定受报的业。定业有善恶两种,善的定业,定受乐果,恶的定业,定受苦果。 - 陈义孝编
一定受报的业,定业有善恶两种,善的定业,定受乐果,恶的定业,定受苦果。
- 梵心居士编
梵语pratiniyama。为唯识宗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,百法之一。定,指决定;异,指差别。谓一切事物之善恶因果各有差别而互不混乱之意。唯识宗将一切诸法分成五大类,称为五位,其中第四类为“不相应行法”,即既不属色法、心法,亦非无为法,然与色、心、无为法等均有关系之法,共有二十四种,故称二十四不相应行法,皆为诸法中之假设名目。二十四法中之第十五、第十六、第十七等三法系针对诸法之因果关系而假立之名,即:(一)第十五法,针对诸法因果之“相续性”而假立“流转”之法,即诸法之因果具有相续不断之性质。(二)第十六法,针对诸法因果之“别异性”而立“定异”之法,即诸法之善因与恶因、善果与恶果,既已决定因果性质,即展现其互有差别而不相混乱之关系。(三)第十七法,针对诸法因果之“相称性”而立“相应”之法,即诸法之因果报应有其善恶相应之关系。
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二进一步举出五种定异之差别,即:(一)流转还灭之定异,如顺逆之缘起法即属之。(二)一切法之定异,谓一切法摄于“十二处”而无有超过、增多者。(三)领受之定异,谓一切法为“三受”所摄而无有超过、增多者。(四)住之定异,谓一切之寿量或劫期等皆有其差异而决定之性质。(五)形量之定异,如一切有情众生之生身形体、生处,乃至于所依存之器世间、四大洲等,皆各有定异之性。[显扬圣教论卷二、大乘百法明门论、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](参阅“心不相应行”1396)
(术语)二十四不相应法之一。立于差别之因果互为差别,而不混乱之分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