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修禅行而遠離亂意也。無量壽經下曰:“深心定心。”智度論二十六曰:“定心者,定名一心不亂。亂心中不能得見實事,如水波蕩,不得見面。如風中燈,不能得點。”
如二十種心中說。 - 朱芾煌
有情之種性共有五種分別,即聲聞乘定性、緣覺乘定性、菩薩乘定性、不定種性、無種性。凡于聲聞、緣覺、菩薩等叁乘中,各具有唯一種子之衆生,即稱定性。又具有二種或叁種種子之衆生,稱爲不定種性;不具叁乘之無漏種子,僅具有人、天之有漏種子者,稱爲無種性。叁種定性加不定種性、無種性,合爲五性。法相宗依此而立“五性各別”說。[大乘入楞伽經卷二、大乘莊嚴經卷五、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、成唯識論卷二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末](參閱“五種性”1179)
(術語)在聲聞,緣覺,菩薩之叁乘,各具唯一種子之衆生曰定性,具二種或叁種之衆生曰不定性。總不具叁乘之無漏種子,但有人天之有漏種子者,曰無種性。定性之中有叁性,加以不定性無種性,則爲五性,即法相宗所立之五性各別是也。
指只有聲聞或緣覺或菩薩之一種種子的衆生,如果兼具二種或叁種之種子的衆生則叫做不定性,如果完全沒有叁乘之無漏種子,而只有人天之有漏種子的衆生又叫做無種性。 - 陳義孝編
佛教謂在聲聞、緣覺、菩薩這叁乘,只具唯一種子的衆生叫定性;具二種或叁種的衆生叫不定性。不具叁乘之無漏種子,但有人無有漏種子者,稱無種姓。定性之中有叁性,加以不定性、無種姓,則爲“五性”,爲法相宗所立的教義。後謂安定心神。如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六:“隨手關了門,悶悶坐著,定性了一回。”又如《叁俠五義》第四回:“等我家相公定性養神,二鼓上壇便了。”也指事物故有的特性。如清·王夫之《張子正蒙注·參兩》:“陰陽有定性而無質也,故獨言陰而不言陽。”亦指確定事物的成分或性質。如郭沫若《<奴隸製時代>改版書後》:“我國自來是以農業生産爲主的國家,故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劃分除依據生産奴隸的定性研究之作,土地所有製的形態也應該是一個值得依據的很好標准。”化學上也分有“定性分析”與“定量分析”。(文賢) -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
指只有聲聞或緣覺或菩薩之一種的種子的衆生。才有定性。
- 梵心居士編
(術語)叁學之一。禅定之習學也。定心治亂以發真智者。叁藏法數九曰:“定者禅定也,謂能攝散證神,見性悟道,故名定學。”
禅定之學,爲叁學之一。 - 陳義孝編
小乘禅定,有與世間共者,有不與世間共者,分爲叁種:
一者、世間禅 謂四禅、四等、四空、如前所明。
二者、亦世間亦出世間禅 謂六妙門、十六特勝、通明觀叁種。利根依此發真斷惑,鈍根或亦隨禅受生。故爲亦世間亦出世間,又以世出世間,共有此禅,故亦名共禅。
叁者、出世間禅 謂觀、煉、薰、修四種禅法:
一、言觀禅者複有二種:
一、壞法觀 謂九想、八念、十想叁種。
二、不壞法觀 謂八背舍、八勝處、十一切處叁種。
二、言煉禅者 即九次第定。
叁、言薰禅者 即師子奮迅叁昧。
四、言修禅者 即超越叁昧。
世間禅定,前已述之。茲但述次之二種。 - 明·楊卓
爲獲得聖果而須勤修的叁學之一,又作增上心學。定可攝散澄神、摒除雜念,見性悟道。見“叁學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定即禅定,經藏之所诠,能使人的靜慮澄心。
- 梵心居士編
叁字之一,叁藏法數雲:“定者禅定也,謂能攝散澄神,見性明道,故名定學”。
- 梵心居士編
(術語)定受生死苦果之定業因也。此有善惡之二,善之定業,定受樂果,惡之定業,定受苦果。又善惡之定業,各有叁種,于造善惡業之生,直感苦樂之果,爲順現受業。隔一世而感其果,爲順生受業。隔二世以上而感其果,爲順後受業。已上皆爲定業中之差別,此外善惡皆有不定業之一種,業力微弱,不必感果也。因而通爲四業。[囗@又](術語)念佛四業之一。對于散業而言。坐禅入定而觀佛也。往生要集下曰:“定業謂坐禅入定觀佛。”
一定受報的業。定業有善惡兩種,善的定業,定受樂果,惡的定業,定受苦果。 - 陳義孝編
一定受報的業,定業有善惡兩種,善的定業,定受樂果,惡的定業,定受苦果。
- 梵心居士編
梵語pratiniyama。爲唯識宗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,百法之一。定,指決定;異,指差別。謂一切事物之善惡因果各有差別而互不混亂之意。唯識宗將一切諸法分成五大類,稱爲五位,其中第四類爲“不相應行法”,即既不屬色法、心法,亦非無爲法,然與色、心、無爲法等均有關系之法,共有二十四種,故稱二十四不相應行法,皆爲諸法中之假設名目。二十四法中之第十五、第十六、第十七等叁法系針對諸法之因果關系而假立之名,即:(一)第十五法,針對諸法因果之“相續性”而假立“流轉”之法,即諸法之因果具有相續不斷之性質。(二)第十六法,針對諸法因果之“別異性”而立“定異”之法,即諸法之善因與惡因、善果與惡果,既已決定因果性質,即展現其互有差別而不相混亂之關系。(叁)第十七法,針對諸法因果之“相稱性”而立“相應”之法,即諸法之因果報應有其善惡相應之關系。
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進一步舉出五種定異之差別,即:(一)流轉還滅之定異,如順逆之緣起法即屬之。(二)一切法之定異,謂一切法攝于“十二處”而無有超過、增多者。(叁)領受之定異,謂一切法爲“叁受”所攝而無有超過、增多者。(四)住之定異,謂一切之壽量或劫期等皆有其差異而決定之性質。(五)形量之定異,如一切有情衆生之生身形體、生處,乃至于所依存之器世間、四大洲等,皆各有定異之性。[顯揚聖教論卷二、大乘百法明門論、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](參閱“心不相應行”1396)
(術語)二十四不相應法之一。立于差別之因果互爲差別,而不混亂之分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