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揚十五卷二十一頁雲:六、無二分別智。謂菩薩智。流轉寂滅,過惡功德,不分別故。 - 朱芾煌
雜集論十四卷二十頁雲:無分別者:略有叁種。一、知足無分別,二、無顛倒無分別,叁、無戲論無分別。如此叁種,異生聲聞菩薩,如次第應知。由諸異生,隨于一無常等法性,究竟思已;便生喜足。謂是事必然;更無異望。是名知足無分別。爾時一切尋思分別,皆止息故。由諸聲聞、于諸蘊中,爲對治常等顛倒故;如理觀察唯有色等法時;便得出世間智,通達無我性。是名無顛倒無分別。由諸菩薩,知色等法,唯戲論已;遂能除泯一切法相。得最極寂靜出世間智。通達遍滿真如。是名無戲論無分別。 - 朱芾煌
俱舍論二卷五頁雲:若五識身,有尋有伺;如何得說無分別耶?頌曰:說五無分別,由計度隨念。以意地散慧,意識念爲體。論曰:傳說分別,略有叁種。一、自性分別。二、計度分別。叁、隨念分別。由五識身,雖有自性;而無余二。說無分別。如一足馬,名爲無足。自性分別,體唯是尋。後心所中,自當辯釋。余二分別,如其次第,意地散慧諸念爲體。散、謂非定。意識相應散慧,名爲計度分別。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,名爲隨念分別。 - 朱芾煌
現量是不含有分別計度的認知,是感覺器官直接接觸外境。前五識是直接的接觸,只有第六識才起分別計度的作用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雜集論十四卷二十頁雲:由諸異生,隨于一無常等法性,究竟思已;便生喜足。謂是事必然;更無異望。是名知足無分別。爾時一切尋思分別,皆止息故。 - 朱芾煌
梵名Madhya^nta-vibha^ga-t!i^ka^ 。凡二卷。收于大正藏第叁十一冊。本論偈頌部分系彌勒(梵Maitreya ,四世紀後半)所作;長行(散文)部分則爲世親(梵Vasubandhu ,五世紀)所著。南朝陳武帝永定二年(558)真谛(梵Parama^rtha , 546~569 年在中國)譯出,與玄奘譯之“辯中邊論”(叁卷,亦收于大正藏第叁十一冊)爲同本異譯。
彌勒爲瑜伽行派及唯識學派之開祖,本書即其五部論之一。所謂“中”,指大乘根本思想之中道;所謂“邊”,有相互對立、極端觀念之意;此即離兩極端之對立而回歸于中道之意。所謂“分別”,即分別種種立場以把握教義之概念。本論計有相品、障品、真實品、對治修住品、修住品、得果品、無上乘品等七品(七章)。梵文本及藏本將第四、五、六歸爲一品,則全書爲五品。本書于彌勒論書中,組織最稱緊密,敘述簡潔,思想豐富,系以大乘之立場含攝小乘佛教教義之概念。漢譯之注釋書有唐代窺基所著之“辯中邊論述記”,以及唐代新羅僧元曉所著之“中邊分別論疏”(四卷)等。
顯揚十六卷八頁雲:六、愛分別。謂緣淨妙可意事境分別。七、不愛分別。謂緣不淨妙不可意事境分別。八、愛不愛俱相違分別。謂緣淨不淨可意不可意俱離事境分別。 - 朱芾煌
梵名Dharmadharmata^ -vibhan%ga 或 Dharmadharmata^-vibha^ga。指法與法性之辨別。傳說系彌勒(梵Maitreyana^tha ,四世紀)所作。梵文僅發現一部分斷片,約全部之五分之一。無漢譯本,僅有藏譯本。依西藏之傳承,本書與大乘莊嚴經論、中邊分別論、現觀莊嚴論、寶性論等同爲彌勒五部書之一,故甚受重視。
本書結構極爲簡潔,其內容論及唯識思想與法的觀念,可大分爲四:(一)謂法(梵dharma )與法性(梵dharmata^ )包攝一切;法與法性之辨別(梵vibhan%ga )即爲本書之主旨,故首論法與法性之定義,以及兩者之關系。(二)言法之自覺。(叁)言法性之自覺。(四)論轉依(由法之立場轉換爲法性之立場)之自覺。
瑜伽五十五卷八頁雲:問:是諸煩惱、幾世俗有?幾實物有?答:見、世俗有。是慧分故。余實物有。別有心所性。 - 朱芾煌
瑜伽五十五卷八頁雲:問:是諸煩惱、雲何建立軟中上品?答:最後所斷、名軟品。中間所斷、名中品。最初所斷、名上品。複由六因,諸煩惱成上品。一、淫欲所生煩惱、性多上品。二、串習所生煩惱、性多上品。叁、安足處煩惱。謂根熟者。性多上品。四、不可治煩惱。謂無涅盤法者。性多上品。五、非處加行煩惱。謂于尊重福田等所,性多上品。六、有業煩惱。謂正發業者、性多上品。 - 朱芾煌
如分別法執中說。 - 朱芾煌
成唯識論七卷十二頁雲:論曰:是諸識者:謂前所說叁能變識,及彼心所。皆能變似見相二分,立轉變名。所變見分,說名分別。能取相故。所變相分,名所分別。見所取故。由此正理,彼實我法,離識所變,皆定非有。離能所取,無別物故。非有實物離二相故。是故一切有爲無爲,若實若假,皆不離識。唯言、爲遮離識實物;非不離識心所法等。或轉變者:謂諸內識,轉似我法外境相現。此能轉變,卽名分別。虛妄分別爲自性故。謂卽叁界心及心所。此所執境,名所分別。卽所妄執實我法性。由此分別,變似外境假我法相。彼所分別實我法性,決定皆無。前引教理,已廣破故。是故一切皆唯有識。虛妄分別,有極成故。 - 朱芾煌
爲大乘起信論所說淨法薰習中,妄心薰習二義之一。與“意薰習”相對稱。謂凡夫及二乘人等,不覺阿黎耶本識,不知唯識無境,執著外界實有境界,于分別事識之中,厭離生死之苦,發心企求無上之道。(參閱“四薰習”1848、“薰習”6612)
瑜伽七十二卷六頁雲:問:分別、當言世俗有?當言勝義有?答:當言世俗有。由四因緣故。一、雜染起故。二、施設器故。叁、言說隨眠故。四、言說隨覺故。 - 朱芾煌
集論八卷十一頁雲:何等分別顯示決擇?謂于如所說蘊等諸法中,隨其所應,作一行、順前句、順後句、二句、叁句、四句、述可句、遮止句等。 - 朱芾煌
因明用語。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“似能破”十四過類之第叁。即于因明對論之中,敵者(問難者)爲破立者(立論者)所立之量(論式),于立論者之同喻(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)強以物性之種種差別爲攻擊非難之詞所犯之過失。如勝論師立“聲爲無常(宗,命題),以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(因,理由)”之論式,以“瓶”等爲同喻,以“虛空”等爲異喻(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);聲論師則相對立一“聲爲常(宗),以聲不可燒、不可見故(因)”之論式,以“虛空”等爲同喻,以“瓶”等爲異喻,並在立者之同喻“瓶”等,作種種物性之差別分析,即以瓶之可燒性、可見性及聲之不可燒性、不可見性等之差別義,而謂“若可燒、可見爲無常,則不可燒、不可見爲常”,並以不可燒、不可見之義通于無常之心、心所與常住之虛空,強說對方違犯“不定”之過,然實爲敵者自己違犯此分別相似之過。此過相當于如實論道難品所說顛倒難中第叁之“長相難”。
因明正理門論本(大叁二·四上):“分別差別名分別者,前說示現等故,今說分別差別故,應知分別同法差別,謂如前說瓶爲同法,于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,是則瓶應無常非聲,聲應是常不可燒等,有差別故,由此分別顛倒所立,是故說名分別相似。”[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、因明論理概論(法峰)](參閱“十四過類” 415、“因明”2276)
(術語)十四過之一。謂立者之論法爲同品者,敵者強以爲異品而攻擊之之過誤也。
(經名)一卷,大勇菩薩撰,宋僧伽跋摩譯。一經皆爲偈頌,分別五趣之業報。